混淆型考點
例1.下面的行為中當事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是(D)
(A)承包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工程
(B)業主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工程款
(C)承包商在投標時借用了其他企業的資質,在資格預審時沒有通過審查
(D)發出中標通知書后業主改變了中標人
這是本書中一個重要的知識點,那就是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這兩個概念是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所以,考生必須要非常精確地掌握兩者的區別才能作出正確的選擇。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在于:
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而違約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以后。違約責任中的“約”指的就是合同中的約定,所以,如果沒有生效的合同約定,就談不上違約了。
2)締約過失責任強調當事人一方要有過錯,而違約責任不管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只要事實上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做或沒做好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強調另一方當事人要有實際損失,而違約責任則并不強調守約方是否實際有損失。
例如,某甲欺騙某乙說:“我有工程需要向外分包,你是否希望自己來承包這個分包工程?”
某乙說:“當然愿意”。
某甲說:“那好,你回去購買機械、材料然后回來與我簽訂合同”
當某乙購買了機械設備、材料后來找某甲簽訂合同,某甲告訴某乙自己根本沒有工程要分包。
由于某甲與某乙還沒有簽訂合同,某乙不能要求某甲承擔違約責任,但是他可以要求某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例2.某甲向某乙發出了承諾的通知,但是由于客觀的原因導致該承諾的|建設工程教育網|通知到達某乙時已經超過了某乙要求承諾返回的期限,對于此,下面說法正確的是(C)
(A)該承諾屬于承諾超期,如果某乙不及時通知某甲該承諾無效,則該承諾視為有效
(B)該承諾屬于承諾超期,如果某乙不及時通知某甲該承諾有效,則該承諾視為無效
(C)該承諾屬于承諾延誤,如果某乙不及時通知某甲該承諾無效,則該承諾視為有效
(D)該承諾屬于承諾延誤,如果某乙不及時通知某甲該承諾有效,則該承諾視為無效
這是另一個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我們在前面也以此為例進行了分析。考生可以參見前面的內容。
在《法規》這本書中,這樣易于混淆的知識點并不多,但是卻很容易出現在試題之中,希望考生對此要給予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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