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安全監理的工作程序(熟悉)
監理單位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工作應按照如下程序進行:
1.監理單位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和相關行業監理規范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2.在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單位審查核驗施工單位提交的有關技術文件及資料,并由項目總監在有關技術文件報審表上簽署意見;審查未通過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不得實施。
3.在施工階段,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后,監理單位應檢查整改結果,簽署復查或復工意見。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以電話形式報告的,應當有通話記錄,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檢查、整改、復查、報告等情況應記載在監理日志、監理月報中。
監理單位應核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等驗收記錄,并由安全監理人員簽收備案。
4.工程竣工后,監理單位應將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文件、驗收記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月報、監理會議紀要及相關書面通知等按規定立卷歸檔。
(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責任(掌握)
1.監理單位有下述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規定的行為之一,應承擔《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即責令限期改正;預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未進行審查;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監理單位審查簽字認可,施工單位擅自施工的,監理單位未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并書面報告建設單位。
(2)監理單位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沒有及時下達書面指令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3)施工單位拒絕按照監理單位的要求進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沒有及時將情況向當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4)監理單位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2.監理單位履行了《條例》的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監理規定的職責,施工單位未執行監理指令繼續施工或發生安全事故的,應依法追究監理單位以外的其他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3.要落實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理責任,應做好3方面工作:
l 健全監理單位安全監理責任制: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對本企業監理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全面負責;總監理工程師要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負責,并根據工程項目特點,明確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職責。
l 完善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在健全審查核驗制度、檢查驗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的基礎上,完善工地例會制度及資料歸檔制度。
l 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需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后方可上崗,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繼續教育檔案。
三、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大綱未要求)
為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建設部于2002年7月17日頒布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該規范性文件要求在工程施工的監理工作中實行旁站監理,并明確了旁站監理的工作程序、內容及旁站監理人員的職責。
這里了解旁站監理的概念,其他內容見教材P25~P26.
(一)旁站監理的概念
旁站監理是指監理人員在工程施工階段監理中,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質量實施全過程現場跟班的監督活動。是控制工程施工質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確認工程質量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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