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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點23 合同公證與鑒證的相同點
合同鑒證與公證都實行自愿申請原則;
合同鑒證與公證的內容和范圍相同;
合伺鑒證與公證的目的都是為了證明合同的合法性與真實性。
命題點24 合同公證與鑒證的區別
1.性質不同
合同公證是司法行政管理機關領導下的公證機關依據《公證暫行條例》行使公證權所作出的司法行政行為;
合同鑒訂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合同鑒證辦法》行使的行政管理行為。
2.效力不同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經過鑒證的合同則沒有法定的效力,在訴訟中仍需要對合同進行質證,人民法院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3.法律效力的適用范圍不同
公證作為司法行政行為,按照國際慣例,在我國域內和域外都有法律效力;
鑒證作為行政管理行為,其效力只能限于我國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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