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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FIDIC施工階段合同管理——施工進度管理
1.FIDIC合同條件中,如未約定開工日期,承包商應在[合同約定的日期]或[接到中標函]后的[42天內]開工,工程師則應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開工日期。
2.在FIDIC施工合同中規定,承包商應在[收到開工通知后的28天內],按工程師要求的格式和詳細程度提交施工進度計劃。
3.FIDIC施工合同條件規定,承包商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應該說明:[打算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組織方案]、[進度計劃安排]、[按季度列出根據合同預計應支付給承包商費用的資金估算表].
4.進度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實施工程的進度計劃]、[每個指定分包商施工各階段的安排]、[重要檢查、檢驗的次序和時間]、[保證計劃實施的說明文件].
5.承包商有權按照他認為最合理的方法進行施工組織,工程師[不應干預].
6.FIDIC施工合同條件規定,工程師對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計劃的審查主要涉及的內容有:[計劃實施工程的總工期是否與合同的約定一致]、[重要階段的里程碑工期是否與合同的約定一致]、[承包商各階段準備投入的機械和人力資源計劃能否保證計劃的實現]、[承包商擬采用的施工方案與同時實施的其他合同是否有沖突或干擾].
7.在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規定,承包商將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的[21天內],工程師未提出需修改計劃的通知,即認為該計劃已被工程師認可。
8.不論因何方應承擔責任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承包商都無權對修改進度計劃的工作要求額外支付].
9.工程師對修改后進度計劃的批準,[并不意味著承包商可以擺脫合同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10.承包商因自身管理失誤使得實際進度嚴重滯后于計劃進度,竣工日期將遲于合同規定的日期,工程師考慮此計劃已包括了承包商所有可挖掘的潛力,只能按此執行而批準后,[承包商仍要承擔合同規定的延期違約賠償責任].
11.FIDIC合同文件規定,可以給承包商合理延長合同工期的條件
(1)延誤發放圖紙;
(2)延誤移交施工現場;
(3)承包商依據工程師提供的錯誤數據導致放線錯誤;
(4)不可預見的外界條件;
(5)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跡而對施工進度的干擾;
(6)非承包商原因檢驗導致施工的延誤;
(7)發生變更或合同中實際工程量與計劃工程量出現實質性變化;
(8)施工中遇到有經驗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預見的異常不利氣候條件影響;
(9)由于傳染病或政府行為導致工期的延誤;
(10)施工中受到業主或其他承包商的干擾;
(11)施工涉及有關公共部門原因引起的延誤;
(12)業主提前占用工程導致對后續施工的延誤;
(13)非承包商原因使竣工檢驗不能按計劃正常進行;
(14)后續法規調整引起的延誤;
(15)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九、FIDIC施工階段合同管理——施工質量管理
1.承包商對施工中涉及的以下相關事宜的資料應有充分的了解
(1)現場的現狀和性質,包括資料提供的地表以下條件;
(2)水文和氣候條件;
(3)為實施和完成工程及修復工程缺陷約定的工作范圍和性質;
(4)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規和雇傭勞務的習慣作法;
(5)承包商要求的通行道路、食宿、設施、人員、電力、交通、供水及其他服務。
2.業主對承包商依據資料的理解、解釋或推論導致的錯誤[不承擔責任].
3.為了保證工程的質量,工程師可以在認為必要時依據變更程序,指示承包商變更規定檢驗的位置或細節,進行附加檢驗或試驗,由此引起的費用和工期變化應[視檢查結果是否合格劃分責任歸屬].
4.FIDIC施工合同條件規定,承包商運抵施工現場的自有施工設備,在[經工程師批準后]可運出施工現場。
5.承包商租賃施工設備時,應在租賃協議中規定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承包商違約解除合同時,設備所有人應[以相同的條件將該施工設備轉租給發包人]或[發包人邀請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商].
6.若工程師發現承包商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了工程進度或施工質量時,有權要求[承包商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商應執行,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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