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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知識點輔導8

發表時間:2011/3/16 11:18:2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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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參加2011年監理工程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更好的復習2011年監理工程師考試這門課程,此處特地整理2011年監理工程師考試知識點概括供大家學習參考,希望可以對 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十、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1.抗辯權是指在雙方合同的履行中,雙方都應當履行自己的債務,[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時,另一方可以據此拒絕對方的履行要求].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

3.當事人互負債務,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或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是合同履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4.施工合同中期付款時,對承包人施工質量不合格部分,發包人有權拒付該部分的工程款,這是發包人行使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5.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發包人拖欠工程款,則承包人可以放慢施工進度,甚至停止施工,這是承包人行使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6.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7.材料采購合同約定先交付材料后付款結算,若合同履行過程中供貨方交付的材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標準,采購方有權拒付貸款,這是材料采購方行使的[后履行抗辯權].

8.先履行抗辯權,又稱[不安抗辯權],設立不安抗辯權的目的在于,預防[合同成立后情況發生變化而損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

9.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就中止履行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10.當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則[有時承擔有時不承擔]違約責任。

11.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后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中完全一致的條件是[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對價給付債務].

12.施工合同訂立后,發包人有確切證據證明承包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拒絕支付預付款,這是發包人行使[不安抗辯權].

13.《合同法》中規定的合同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任何一方因對方的違約而[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十一、合同不當履行的處理

1.《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2.合同不履行的情形有[因債權人致使債務人履行困難]、[提前或部分履行].

3.合同變更后[原合同債消滅],[產生新的合同債].

4.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依據未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將標的物提存].

5.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暫時停止合同的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

6.[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標的物,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交給有關機關保存以此消滅合同的制度。

7.債務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而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8.合同不當履行中的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權]、[撤銷權].

9.債權人由債務人不當履行合同行使代位權發生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10.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

11.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范圍均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其發生的費用均由[債務人]承擔。

1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3.債權人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l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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