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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材料:
某工程由土建工程和設備安裝工程兩部分組成,業主與某建筑公司和某安裝公司分別簽訂了施工合同和設備安裝合同,土建工程包括樁基礎,土建承包商將樁基礎部分分包給某基礎工程公司。樁為預制鋼筋混凝土樁共計 1200 根,每根的混凝土量 0.8m3,承包商對此所報單價為 500 元/ m3,預制樁由甲方供應,每根價格為 350 元/根。樁基礎按施工進度計劃規定從 7 月 10 日開工至 7 月 20 日結束。在樁基礎施工過程中,由于業主方供應的預制樁不及時,使樁基礎 7 月 13 日才開工,7 月 13 日至 18 日基礎公司的打樁設備出現故障,7月 19 日至 22 日出現了屬于不可抗力的惡劣天氣無法施工。合同約定:業主違約一天應補償承包方 5000 元;承包方違約一天應罰款 5000 元。
問題:
1、在上述工程拖延中,哪些屬于不可原諒的拖期?哪些屬于可原諒而不予補償費用的拖期?哪個屬于可原諒但給予補償費用的拖期?
2、樁基部分的價格為多少?承包方此項應得款為多少?
3、土建承包商應獲得的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各為多少?
4、設備承包商的損失由誰負責承擔?應補償的工期和費用為多少?
參考答案:
1、從7月10日至12日共3天,屬于不可原諒且補償費用的拖期(業主原因);
從7月13日至18日共6天,屬于不可原諒的拖期(分包商原因);
從7月19日至22日共4天,屬于不可原諒但不予補償費用的拖期(不可抗力原因)。
2、(1)樁基部分價格=122×0.8×500=48 萬元。
(2)承包方此項應得款:
① 可原諒且給予補償費用的拖期為 3 天,應給承包商補償 3×5000=1.5 萬元;
② 不可原諒的拖期共 6 天,對承包商罰款 6×5000=3.0 萬元;
③ 承包商此項應得款=48-(1200×350/10000)+1.5-3.0=4.5 萬元;
3、(1)土建承包商應獲得的工期補償為 3+4=7 天
(2)土建承包商應獲得費用補償為 3×5000-65000=-15000 元,即應扣款 1.5 萬元。
4、(1)設備安裝承包商的損失應由業主負責承擔。因為設備安裝承包商與業主有合同關系,而土建承包商與設備安裝承包商無合同關系。
(2)設備安裝承包商應獲工期為 3+6+5=13 天。
(3)設備安裝承包商應獲費用補償為 13×5000=6.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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