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某高速公路建設工程項目需要進行某號隧洞巖石的開挖。根據施工承包合同的規定,該項施工應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建標[2000]234號文)的規定,進行爆破作業施工,在施工中由于承包商所使用炸藥、雷管等存在質量問題,出現瞎炮事故并造成了人員傷亡。此外,該隧洞處于高地應力區的脆硬完整巖體中,巖體形成很高的初始應力,承包商在開挖前的實測和試驗工作深度不夠,巖體開挖后能量高度集中,巖塊產生突發性脆性破裂、飛散,發生了施工安全事故。
【問題】
1.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2003]第393號令)的規定,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試問,按該條例的規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任是什么?該人員配備辦法由什么部門制定?
答案: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的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員及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2.根據該條例(國務院[2003]第393號文),試說明施工承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什么責任?
答案: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應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①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②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有關的操作規程;③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④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他對所負責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應當:①落實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②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③根據本工程項目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如果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違反該條例(國務院[2003]第393號文)的規定,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應負什么法律責任?
答案: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上述違法行為但不夠刑事處罰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按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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