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章節資料
一、設計施工總承包的特點
(一)建設項目總承包的概念
按照《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管理規范》GB/T 50358-2005 的規定,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是指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的全過程或部分過程進行承包。工程項目總承包是國際上較為流行的一種項目建設的管理模式,發包人在工程立項后提出項目建設的具體要求,以合同的形式將從設計至工程移交的實施全部委托給承包人。在項目實施階段,發包人將更多精力用于項目的籌資、建設過程重大問題的決策等方面,由承包人承擔實施過程的主要風險。
部分工程進行設計施工總承包經常出現在大型工業工程對在建或已建工程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工程使用承包人的專利技術實施。
(二)建設項目總承包的特點
1. 總承包方式的優點
與發包人將工程項目建設的全部任務采用平行發包或陸續發包的方式比較,項目建設總承包方式對發包人而言,在實施項目的管理有較為突出的優點。
(1) 單一的合同責任
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總承包合同后,合同責任明確,對設計、招標、實施過程的管理均僅進行宏觀控制,簡化了管理的工作內容。
(2) 固定工期、固定費用
國際工程總承包合同通常采用固定工期、固定費用的承包方式,項目建設的預期目標容易實現。我國的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分別給出可以補償或不補償兩種可供發包人選擇的合同模式。
(3) 可以縮短建設周期
由于承包人對項目實施的全過程進行一體化管理,不必等工程的全部設計完成后再開始施工,單位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完成并通過評審后既可開始該單位工程的施工。設計與施工在時間上可以進行合理的搭接,縮短項目實施的總時間。
(4) 減少設計變更
承包的范圍內包括設計、招標、施工、試運行的全部工作內容,設計在滿足招標人要求的前提下, 可以充分體現施工的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在施工中的應用,達到設計與施工的緊密銜接。
(5) 減少承包人的索賠
常規的施工承包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包人承擔了較多自己主觀無法控制不確定因素發生的風險, 承包人的索賠將分散雙方管理過程中的很多精力,而總承包合同發包人僅承擔簽訂合同階段承包人無法合理預見的重大風險,單一的合同責任減少了大量的索賠處理工作,使投資和工期得到保障。
2. 總承包方式的缺點
總承包方式對發包人而言也有一些不利的因素。
(1)設計不一定是最優方案
由于在招標文件中發包人僅對項目的建設提出具體要求,實際方案由承包人提出,設計可能受到實施者利益影響,對工程實施成本的考慮往往會影響到設計方案的優化。工程選用的質量標準只要滿足發包人要求即可,不會采用更高的質量標準。
(2)減弱實施階段發包人對承包人的監督和檢查
雖然設計和施工過程中,發包人也聘請監理人(或發包人代表),但由于設計方案和質量標準均出自承包人,監理人對項目實施的監督力度比發包人委托設計再由承包人施工的管理模式,對設計的細節和施工過程的控制能力降低。
二、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
9部委在標準施工合同的基礎上,又頒發了《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2012年版),其中包括《合同條款及格式》(以下簡稱“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
三、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管理有關各方的職責
(一)發包人
發包人是總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工程項目的實施負責投資支付和項目建設有關重大事項的決定。
(二)承包人
承包人是總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按合同的約定承擔完成工程項目的設計、招標、采購、施工、試運行和缺陷責任期的質量缺陷修復責任。
1. 對聯合體承包人的規定
總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可以是獨立承包人,也可以是聯合體。對于聯合體的承包人,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和監理人僅與聯合體牽頭人或聯合體授權的代表聯系,由其負責組織和協調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由于聯合體的組成和內部分工是評標中很重要的評審內容,聯合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后已作為合同附件,因此通用條款規定,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改變聯合體的組成和修改聯合體協議。
2. 對分包工程的規定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需要分包人承擔部分工作,如設計分包人、施工分包人、供貨分包人等。盡管委托分包人的招標工作由承包人完成,發包人也不是分包合同的當事人,但為了保證工程項目完滿實現發包人預期的建設目標,通用條款中對工程分包做了如下的規定:
(1)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2) 分包工作需要征得發包人同意。發包人已同意投標文件中說明的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還需要分包的工作,仍應征得發包人同意;
(3) 承包人不得將設計和施工的主體、關鍵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給第三人。要求承包人是具有實施工程設計和施工能力的合格主體,而非皮包公司;
(4) 分包人的資格能力應與其分包工作的標準和規模相適應,其資質能力的材料應經監理人審查;
(5) 發包人同意分包的工作,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三)監理人
監理人的地位和作用與標準施工合同相同,但對承包人的干預較少。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授權其他監理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一項或多項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應將被授權監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被授權的監理人員在授權范圍內發出的指示視為已得到總監理工程師的同意,與總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人員發出的指示有疑問時,可在該指示發出的48小時內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異議,總監理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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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