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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易考點: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管理

發表時間:2019/10/28 15:41:5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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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監理工程師考試的結束,意味著2020年新一輪備考工作的開始,提前進入有序地備考狀態能夠讓人盡早梳理掌握考試知識點,為了幫助大家夯實基礎,本網校特整理了2020年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章節知識點: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管理,供廣大考生參考學習,一起來看看吧。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管理

1、《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2012-0202由“協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附錄八和附錄8組成。

2、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或委托書、投標文件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專用條件、通用條件、附錄(附錄A: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附錄B: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3、監理人履行職責。包括:處置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及有關各方意見和要求;提供證明材料,處理合同變更,調換承包人人員等。此外,還包括提交報告、文件資料管理、使用和保管委托人財產。

4、委托人義務。包括:告知、提供資料、提供工作條件、授權委托人代表、提出意見或要求、答復、支付酬金。

5、監理人的違約責任。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托人損失。監理人的違約情況包括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故意行為和未正確履行合同義務的過錯行為。

監理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包括:

1、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

2、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監理人未正確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包括:

1、未完成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工作;

2、未按規范程序進行監理;

3、未按正確數據進行判斷而向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當事人發出錯誤指令;

4、未能及時發出相關指令,導致工程實施進程發生重大延誤或混亂;

5、發出錯誤指令,導致工程受到損失等。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

6、監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賠不成立時,監理人應賠償委托人由此發生的費用。委托人向監理人的索賠不成立時,應賠償監理人由此引起的費用。

7、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賠償

責任。

8、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

9、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人現場的物質損失和人員傷害,由監理人自行負責。如果委托人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中包括監理人,則監理人的物質損害也可從保險公司獲得相應的賠償。監理人應自行投保現場監理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

10、委托人的違約責任。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按專用條件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11、需要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提前7天向委托人書面報告,經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機構其他監理人員,應以不低于現有資格與能力為原則,并應將更換情況通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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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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