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考點、工程質量驗收
一、主要參考“質量控制”教材第六章。
二、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要求:
1.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
2.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
3.檢驗批的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
4.對涉及結構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及材料,應在進場時或施工中按規定進行見證檢驗。
5.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項目監理機構進行驗收,并應形成驗收文件,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6.對涉及結構安全、節能、環境保護等的重要分部工程應在驗收前按規定進行抽樣檢驗。
7.工程的觀感質量應由驗收人員現場檢查,并應共同確認。
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1.各驗收層次的驗收權限
2.檢驗批質量驗收合格的規定
1)主控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均應合格。
2)一般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合格。當采用計數抽樣時,合格點率應符合有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且不得存在嚴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質量驗收記錄。
3.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的規定
1)分項工程所含檢驗批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分項工程所含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
分項工程的驗收是在檢驗批的基礎上進行的。
4.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達到的規定
1)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有關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樣檢驗結果應符合相應規定。
4)觀感質量應符合要求。
5.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的規定
1)所含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關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等的檢驗資料應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
5)觀感質量應符合要求。
四、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時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1)經返工或返修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時,該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滿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驗收。
5)經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單位或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6)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應齊全完整,當部分資料缺失時,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有關標準進行相應的實體檢測或抽樣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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