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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點10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產生的代理。委托代理關系的產生,需要在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基礎法律關系,如委托合同關系、合伙合同關系、工作隸屬關系等,但只有在被代理人對代理人進行授權后,這種委托代理關系才真正建立。
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㈩的授權行為屬于單方的法律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發生授權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權隨時撤銷其授權委托。代理人也有權隨時辭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辭去委托時,不能給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為維護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而沒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沒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適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稱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為代理人的,如無特殊原因不得拒絕擔任代理人。
命題點11 無權代理的概念和情形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民事、經濟活動。無權代理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沒有代理權而為代理行為;
(2)超越代理權限為代理行為;
(3)代理權終止為代理行為。
對于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可以根據無權代理行為的后果對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則,行使“追認權”或“拒絕權”。行使追認權后,將無權代理行為轉化為合法的代理行為。《民法通則》規定,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命題點12 代理關系終止的原因
1.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原因: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項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入死亡或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關系的終止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撤銷指定;
(4)監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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