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抵押權的實現(清償)
■債務屆滿,可協議將抵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來償還;協議不成,抵押權人請求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物折價或變賣后,價款超過債權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42.同一財產設定多重抵押的處理
43.質押的概念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履行的擔保。質押后,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得到清償。
質押對象是動產或權利憑證
質押的方式是轉移占有
44.抵押與質押的區別
45.質押的分類(兩大類)
46.質押的設立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47.留置的相關規定
■必須依法行使,不能通過合同約定產生留置權
■能夠留置的僅限于動產,且僅基于保管合同、倉儲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的債權
48.定金
■概念
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形式
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
■生效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數量
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49.定金的處理
50.建設工程中的保證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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