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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一、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的監督1.必須進行招標的采購范疇、具體情況、項目
2.不進行招標時,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發包的建設任務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工程;
(2)搶險救災工程;
(3)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
(4)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設計;
(5)采用特定專利技術、專有技術進行勘察、設計或施工;
(6)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7)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8)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不同標的的招標需滿足的條件
(1)建設工程已批準立項;
(2)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了報建手續,并取得批準;
(3)建設資金能滿足建設工程的要求,符合規定的資金到位率;(4)建設用地已依法取得,并領取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技術資料能滿足招標投標的要求;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4.招標人應滿足的條件
(1)有與招標工作相適應的經濟、法律咨詢和技術管理人員;
(2)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3)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4)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5.招標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代理招標,此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成立的組織].
6.招標代理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能力]、[有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7.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前,須持有關材料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8.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對投標人資格審查文件的核查]、[對招標文件的核查].
9.某工程項目的招標資格審查文件中明確規定外地施工單位不允許參與投標,這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查投標人資格審查文件的[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掩護潛在投標人]內容。
10.對投標人資格審查文件的核查及對招標文件的核查
11.施工招標的獨立合同包工作范圍應是[整個工程]、[單位工程]、[特殊專業工程]的施工內容。
1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投標文件是否有限制公平競爭的條件進行核查時,主要核查[是否有針對外地區或外系統設立的不公正評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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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監理工程師考試三項控制(質量控制)沖刺匯總 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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