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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考試大綱
了解:監理人應完成的監理工作;違約責任。
熟悉: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的有效期;監理合同的價款與酬金。
掌握: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知識點分析
一、監理合同示范文本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B-2000-0202,由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專用條件三部分組成。
1.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合同”是一個總的協議,是綱領性的法律文件。對委托人和監理人有約束力的合同,除雙方簽署的“合同”協議外,還包括以下文件:
(1)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2)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3)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2.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其內容涵蓋了合同上所用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簽約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監理報酬、爭議的解決以及其他一些情況,是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用文件,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監理。各個委托人、監理人都應遵守。
3.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
簽訂具體工程項目監理合同時,結合地域特點、專業特點和委托監理項目的工程特點,對標準條件中的某些條款進行補充、修正。
所謂“補充”是指標準條件中的條款明確規定,在該條款確定的原則下,專用條件的條款中進一步明確具體內容,使兩個條件中相同序號的條款共同組成一條內容完備的條款。
所謂“修改”是指標準條件中規定的程序方面內容,如果雙方認為不合適,可以協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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