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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監理招標中標通知書中寫明的委托人接受的合同價,是指工程監理的( )酬金額。
A.正常工作
B.附加工作
C.額外工作
D.所有工作
5.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由于非監理方的原因導致雙方在"212程建設監理合同“中寫明的日期未能完成預定的全部監理業務,則監理責任期應理解為( )。
A.合同內寫明的監理業務開始實行到完成時間
B.從合同簽字之日起至合同內寫明的完成之日止
C.從合同簽字之日起至實際完成全部預定監理業務之日止
答案:4.A
解題要點:P83(二)監理人權利。(1)完成監理任務后獲得酬金的權利。監理人不僅可獲得競成合同內規定的正常監理任務酬金,如果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主、客觀條件的變化,完成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后,也有權按照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計算方法,得到額外工作的酬金。故合同中或中標通知書中寫明的委托人接受的合同價是指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酬金額。
5.C
解題要點:P85二、合同有效期。盡管雙方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中注明 “本合同自X年X月X日開始實施,至X年X月X日完成”,但此期限僅指完成正常監理工作預定的時間,并不一定就是監理合同的有效期。監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監理人的責任期。不是用約定的日歷天數為準,而是以監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額外工作的義務來判定。因此通用條款規定,監理合同的有效期為雙方簽訂合同后,工程準備工作開始,到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收到監理報酬尾款,監理合同才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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