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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索賠(4)
第二節索賠程序
一、承包人的索賠
承包人的索賠程序通常可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一)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
1、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索賠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向工程師遞交索賠意向通知,聲明將對此事件提出索賠。該意向通知是承包人就具體的索賠事件向工程師和發包人表示的索賠愿望和要求。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工程師和發包人有權拒絕承包人的索賠要求。索賠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有義務做好現場施工的同期記錄,工程師有權隨時檢查和調閱,以判斷索賠事件造成的實際損害。
2、遞交索賠報告
索賠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內,或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時間,承包人應遞送正式的索賠報告。索賠報告的內容應包括:事件發生的原因,對其權益影響的證據資料,索賠的依據,此項索賠要求補償的款項和工期展延天數的詳細計算等有關材料。
如果索賠事件的影響持續存在,28天內還不能算出索賠額和工期展延天數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合理要求的時間間隔(一般為28天),定期陸續報出每一個時間段內的索賠證據資料和索賠要求。在該項索賠事件的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報出最終詳細報告,提出索賠論證資料和累計索賠額。
承包人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可以在工程師指示的其他合理時間內再報送正式索賠報告,也就是說,工程師在索賠事件發生后有權不馬上處理該項索賠。如果事件發生時,現場施工非常緊張,工程師不希望立即處理索賠而分散各方抓施工管理的精力,可通知承包人將索賠的處理留待施工不太緊張時再去解決。但承包人的索賠意向通知必須在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提出,包括因對變更估價雙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而先按工程師單方面決定的單價或價格執行時,承包人提出的保留索賠權利的意向通知。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時間規定提出索賠意向和索賠報告,則他就失去了就該項事件請求補償的索賠權力。此時他所受到損害的補償,將不超過工程師認為應主動給與的補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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