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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雙方的權利
1.委托人權利
(1)授予監理人權限的權利
委托人根據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設工程項目的特點及需要在監理合同內授予監理人的權限。
(2)對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選定權
委托人是建設資金的持有者和建筑產品的所有人,因此對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單位有選定權和訂立合同的簽字權。監理人在選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過程中僅有建議權而無決定權。
(3)委托監理工程重大事項的決定權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設計標準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認定權;工程設計變更審批權。
(4)對監理人履行合同監督控制權
委托人對監理人履行合同的監督權利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①對監理合同轉讓和分包的監督。除了支付款的轉讓外,未經委托人的書面同意,監理人不得將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規定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②對監理人的控制監督。合同專用條款或監理人的投標書內,應明確總監理工程師人選,監理機構派駐人員計劃。當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時,須經委托人同意。
③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權。監理人有義務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監理報告,委托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其對重大問題提交專項報告,這些內容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規定。
2.監理人權利
(1)委托監理合同中賦予監理人的權利包括:
①完成監理任務后獲得酬金的權利。監理人不僅可獲得合同規定的正常監理任務酬金,如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條件的變化,完成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后,也有權按照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計算方法得到附加和額外工作的酬金。
②終止合同的權利。如果由于委托人違約嚴重拖欠應付監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監理人責任而使監理暫停期限超過半年以上,監理人可按照終止合同規定程序,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監理人執行監理業務可以行使的權力
①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和工程設計的建議權,建設工程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和使用功能要求。
②對實施工程項目的質量、工期和費用的監督控制權。主要表現為:對承包人報的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進行審批和向承包商提出建議;征得委托人同意,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進行檢驗;對施工進度進行檢查、監督,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實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誤期限鑒定;在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工程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與否定權。未經監理人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③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組織協調的主持權。
④在業務緊急情況下,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盡管變更指令超越了委托人授權而不能事先得到批準時,也有權發布變更指令。但應盡快通知委托人。
⑤審核承包人索賠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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