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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分析」
某工程項目分為三個相對獨立的標段,由三家施工單位分別承包,承包合同價分別為3652萬元、3225萬元和2733萬元;合同工期分別為30個月、20個月和24個月。其中第三標段工程中的打樁工程分包給某專業基礎工程公司施工,全部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由A監理公司承擔。
1.按如下要求編制了監理規劃。
(1)監理規劃的內容構成應具有可操作性。
(2)監理規劃的內容應具有針對性。
(3)監理規劃的內容應具有指導編制項目資金籌措計劃的作用。
(4)監理規劃的內容應能協調項目在實施階段進度的控制。
2.監理規劃的部分內容如下。
(1)工程概況。
(2)監理階段、范圍和目標:
①監理階段——本工程項目的施工階段。
②監理范圍——本工程項目的三個施工合同標段內的工程。
③監理目標——靜態投資目標:9 610萬元人民幣。
進度目標:30個月。
質量目標:優良。
(3)監理工作內容如下。
①協助業主組織施工招標工作。
②審核工程概算。
③審查、確認承包單位選擇的分包商。
④審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構件、設備的規格和質量。
(4)監理控制措施。
監理工程師應將主動控制和被動控制緊密結合,按控制流程進行控制:
(5)監理組織結構與職責。
(6)監理工作制度。
3.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了以下事件和工作:
(1)由于業主租給承包單位的施工機械發生故障,使工程不能按期竣工。
(2)施工中某分部工程采用新工藝施工,業主要求監理機構編制質量檢測合格標準。
(3)施工中發生不可抗力,施工被迫中斷,監理機構指示承包單位采取應急措施。
(4)由于設計有誤,變更設計后工程量增加了2%,致使監理機構的監理工作時間延長。
(5)發生了一場意外火災,火災消滅后,監理機構做恢復施工前必要的監理準備工作。
(6)監理機構在隱蔽工程隱蔽前受承包單位的要求而進行檢驗。
「問題」1.編制監理規劃所依據的各條編制要求是否恰當?為什么?
「解答」
(1)恰當(0.5分),從監理規劃的作用來說,其基本內容構成應有可操作性。(1分)
監理規劃是用來指導項目監理機構全面開展監理工作的指導文件,因此要有可操作性,否則就不能指導監理工作了。
(2)恰當(0.5分),這是由工程項目的特殊性、單件性所決定的。(1分)
根據教材137頁監理規劃編寫的要求:(2)具體內容應具有針對性。
(3)不恰當(0.5分),因資金籌措計劃應在項目決策階段由業主確定。(說明:如答“資金籌措計劃在項目決策階段確定”或“資金籌措計劃由業主確定”均為正確)(1分)
(4)不恰當(0.5分),因監理規劃是施工階段的,而不是實施階段的。(1分)
根據《概論》教材21頁建設程序,投資建設可以分為投資決策、建設實施和交付使用三個發展時期,其中實施階段包括設計和施工的工作。從題目背景來看,監理工作應該是施工階段,不涉及設計和資金籌措的內容。
「問題」2.監理規劃的內容有哪些不妥之處?為什么?如何改正?
「解答」
(1)因監理目標不明確(1分),所以監理目標不妥(0.5分),應按三個標段(合同段)的承包合同分別列出各分解控制目標。(1分)
工程項目分為三個相對獨立的標段,每個標段都應獨立的編制監理規劃,每個標段都應該有自己的監理目標。
(2)監理內容中第1條不妥(0.5分),因施工合同已簽訂,不應將招標列入本監理規劃中(1分)。該條可刪除(1分)。
從題目背景“由三家施工單位分別承包,承包合同價分別為3652萬元、3225萬元和2733萬元;合同工期分別為30個月、20個月和24個月。”可以判斷,施工合同一經簽訂,就確定了承包合同價和共同工期。因此協助業主組織施工招標的工作已經完成,就不能再放在施工階段監理規劃里面了。
監理內容中第2條不妥(0.5分),因審查概算是設計階段的工作內容,不應列入本監理規劃中(1分)。該條可刪除(1分)。
根據建設程序和設計階段的投資控制,可知概算是在初步設計階段或擴大初步設計階段完成的工作,題目中的背景已經是施工階段,因此審查概算就不能放在施工監理規劃里面。
「問題」3.監理合同的專用條款內注明的委托監理工作的范圍和內容,從其性質而言屬哪一類監理工作? 作為監理人必須履行的合同義務包括哪幾項工作? 由于以上事件和工作導致監理人的工作量和工作時間增加,分別說明所增加的監理工作是屬于正常、附加、還是額外工作?是否是監理人應完成的監理工作?
「解答」
監理合同的專用條款內注明的委托監理工作的范圍和內容屬正常的監理工作。(1分)
監理人必須履行的合同義務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0.5分)、附加的監理工作(0.5分)、額外的監理工作(0.5分)。
正常的監理工作有:6 (0.5分);附加的監理工作有:
1、(0.5分)2、(0.5分)4(0.5分);額外的監理工作有:3、(0.5分)5(0.5分) ;1—6項中產生的監理工作均是監理人應完成的監理工作。(1分)
根據《監理合同》
“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蚪K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屬于非監理原因導致的監理業務受阻,是附加工作。
(2)屬于增加工作量,是附加工作。
(3)屬于監理業務暫停,是額外工作。
(4)屬于非監理原因導致監理工作持續時間增加,是附加工作。
(5)屬于監理業務暫停后恢復監理業務,是額外工作。
(6)屬于施工合同規定的隱蔽工程驗收程序要求必須完成的工作,是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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