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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FIDIC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幾個期限的概念
1.FIDIC施工合同條件內所稱的合同工期是指[所簽合同內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時間,加上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非承包商應負責原因導致變更和索賠事件發生后,經工程師批準順延工期之和].
2.作為衡量承包商是否按合同約定期限履行施工義務的標準是[合同工期]的時間界限。
3.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規定的承包商的施工期是指:[從工程師按合同約定發布的開工令中指明的慶開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證書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歷天數。
4.用[施工期]與[合同工期]比較,判定承包商的施工是提前竣工,還是延誤竣工。
5.FIDIC施工合同條件規定,缺陷通知期是指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竣工日]開始,至[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為止]的日歷天數。
6.合同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及分階段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應在[專用條件]內具體約定。次要部位工程通常為[半年],主要工程及設備大多為[一年],個別重要設備也可以約定為[一年半].
7.FIDIC施工合同條件規定的合同有效期是指自[合同簽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給業主的[結清單生效日]止。
8.頒發履約證書只是表示[承包商的施工義務終止],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并未完成結束,還剩有管理和結算等手續。
9.[結清單生效]是指業主已按工程師簽發的最終支付證書中的金額付款,并退還承包商的履約保函。結清單一經生效,承包商在合同內享有的[索賠權利]也自行終止。
四、FIDIC合同條件下的合同價格
1.接受的合同款額指業主在[中標函]中對實施、完成和修復工程缺陷所接受的金額,來源于[承包商的投標報價]并對其確認。
2.[合同價格]指按照合同各條款的約定,承包商完成建造和保修任務后,對所有合格工程有權獲得的全部工程款。
3.在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不包括在中標價格內的是[調價款].
4.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業主的行為導致承包商增加施工成本,合同相應條款規定應對承包商[補償實際損失].
5.合同履行過程中,業主可憑[工程師]出具的證明從承包商[應得工程款]內扣減給業主帶來損失的款額的情況
(1)不合格材料和工程的重復檢驗費用;
(2)承包商沒有改正忽視質量的錯誤行為;
(3)折價接收部分有缺陷工程。
6.FIDIC合同條件規定,簽訂合同時雙方需約定[日拖期賠償額]和[最高賠償限額].
7.如果因承包商應負責原因竣工時間遲于合同工期,將按[El拖期賠償額]乘以[延誤天數]計算拖期違約賠償金,但以[約定的最高賠償限額]為賠償業主的最高款額。
8.專用條款中的日拖期賠償額視合同金額的大小,可在[0.03%~0.2%合同價]的范圍內約定具體數額或百分比,最高賠償限額一般不超過合同價的[10%].
誤期損害賠償總金額=折減的誤期損害賠償金/天×延誤天數(≤最高賠償限額)
9.FIDIC合同條件中約定,承包商提前竣工應給予獎勵,在計算獎勵時,約定的分項工程完工日期應[固定不便].
10.某些項目的工程師清單中包括有暫列金額款項,對此款項的理解是:[業主方的備用金]、[用于招標時對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項目的儲備金額]、[施工過程中工程師經業主同意而用于施工或提供物資、設備,以及技術服務等內容的開支]、[可以作為供意外用途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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