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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FIDIC施工階段合同管理
1.工程變更對合同條件內約定的業主和承包商的權利義務沒有實質性改動,只是對[施工方法、內容]做局部性改動,屬于[正常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的約定由[工程師]發布變更指令即可。
2.合同變更屬于對原合同需進行[實質性改動],應由[業主和承包商]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后,以[補充協議]的方式變更。
3.工程師認為有必要發布變更指令的情況
(1)對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變;
(2)任何工作質量或其他特性的變更;
(3)工程任何部分標高、位置和尺寸的改變;
(4)刪減任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
(5)進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設備、材料供應或其他服務,包括任何聯合竣工檢驗、鉆孔和其他檢驗以及勘察工作;
(6)改變原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
4.FIDIC施工合同條件規定,省略的工作應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許用變更指令的方式[將承包范圍內的工作變更給其他承包商實施].
5.在FIDIC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工程師可以在[頒布工程接收證書]前的任何時間,發布變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遞交建議書的任何一種方式提出變更。
6.工程師發布變更指標的內容及承包商依據工程師的指示遞交的說明內容
7.變更估價的原則和可以調整合同工作單價的原則
8.未經[工程師]批準[承包商]不得擅自變更,若工程師同意,則按工程師發布的變更指示的程序執行。
9.承包商提出的變更建議可能被采納的情況有[加速完工]、[可降低業主實施、維護和運行工程的費用]、[對業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價值]、[為業主帶來其他利益].
10.如果由[工程師]批準的承包商建議包括一項對部分永久工程的設計的改變,通用條件的條款規定,如果雙方沒有其他協議,[承包商應設計該部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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