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參加2011年監理工程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更好的復習2011年監理工程師考試這門課程,此處特地整理2011年監理工程師考試中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知識點概括供大家學習參考,希望可以對 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復習提示<1>」
監理合同的終止有
○1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
○2承包人和委托人移交簽訂工程保修合同;
○3監理人收到監理酬金尾款結清監理酬金三個條件。
「復習提示<2>」
監理人終止合同和委托人終止合同的區別。委托人終止合同的條款有:
(1)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經簽訂工程保修合同,監理人收到監理酬金尾款結清監理酬金后,監理合同即終止。
(2)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3)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復習提示<3>」
監理人不能獲得監理酬金時終止合同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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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監理工程師考試三項控制(質量控制)沖刺匯總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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