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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主體是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主要任務:
(1)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委托,受理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
(2)制定質量監督工作方案。
(3)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
(4)檢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
(5)監督工程質量驗收。
(6)向委托部門報送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7)對預制建筑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進行監督。
(8)受委托部門委托按規定收取工程質量監督費。
(9)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質量檢測制度:工程質量檢測工作是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是對建設工程、建筑構件、制品及現場所用的有關建筑材料、設備質量進行檢測的法定單位。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和標準化管理部門指導下開展檢測工作,其出具的檢測報告具有法定效力。法定的國家級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在國內為最終裁定,在國外具有代表國家的性質。
1、國家級檢測機構的主要任務
(1)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專業部門委托,對指定的國家重點工程進行檢測復核,提出檢測復核報告和建議。
(2)受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標準部門委托,對建筑構件、制品及有關材料、設備及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2、各省級、市(地區)級、縣級檢測機構的主要任務
(1)對本地區正在施工的建設工程所用的材料、混凝土、砂漿和建筑構件等進行隨機抽樣檢測,向本地建設工程質量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提出抽樣報告和建議。
(2)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對本省、市、縣的建筑構件、制品進行抽樣檢測。對違反技術標準、失去質量控制的產品,檢測單位有權提供主管部門停止其生產的證明,不合格產品不準出廠,已出廠的產品不得使用。
(四)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設工程在辦理交工驗收手續后,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要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更換,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損失。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向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明確建設工程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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