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師考試試題及答案由2011年中國經濟師考試網匯編整理
2011年初級經濟師考試輔導資料:經濟仲裁法律制度
重點難點及典型例題分析:
(二)仲裁協議
1.熟悉仲裁協議的概念、原則和作用
仲裁協議是指經濟活動的各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
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管轄案件的前提。
仲裁協議有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效力。
仲裁協議也是仲裁裁決可以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前提。
2.熟悉仲裁協議的類型和內容
仲裁協議的類型:
(1)仲裁條款
(2)仲裁協議書
(3)其他有關書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3.掌握仲裁協議的無效及其確定
導致仲裁協議無效的原因:
(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范圍的;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4)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在仲裁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決定或者裁定。如果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而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仲裁協議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之前提出。
【例題2】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有異議的,應當在( )提出。(2005年單選考題)
A.仲裁庭首次開庭之前
B.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時
C.仲裁庭開庭審理期間
D.在仲裁裁決作出之前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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