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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預習講義(127)

發表時間:2011/12/5 15:06:1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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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您更好的通過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全面了解2012年經濟師考試的相關重點,我們特地為您匯編了中級經濟師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預習講義(127)

第五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學習要求: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規定

具體內容:

(一)股份發行

1.概述

(1)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2)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2.發行新股: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

(二)股份轉讓

1、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4、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5、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6、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7、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三)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節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學習要求:

掌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具體內容:

(一)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二)義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挪用公司資金;

2. 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 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 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 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股東訴訟的規定:

(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上述違法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監事有上述違法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述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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