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第三十三章合同法律制度中合同的擔保和保全的歸納筆記,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經濟師考試的相關重點!!
四、合同的擔保和保全
(一)合同的擔保
1.概念
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措施保證合同義務人履行義務的一項法律制度。
2.法律特征
(1)合同擔保具有明確的目的性
(2)合同擔保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
(3)合同擔保具有從屬性
3.合同擔保的形式
(1)保證
保證: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保證方式
保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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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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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 | 保證人只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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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保證 |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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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單選題】(2006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即使下列單位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但只有( )可以做為保證人。
A.某公立學校
B.某公立醫院
C.某公益社會團體
D.某企業法人
『正確答案』D
(2)定金
定金的效力主要包括:①證約效力;②預先給付和抵銷的效力;③擔保效力。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定金罰則與違約金的區別
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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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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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時間的不同 | 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 | 違約金只能在有違約行為發生后交付 |
效力不同 | 定金具有證明合同成立和預先給付的效力 | 違約金沒有 |
性質不同 | 定金主要起合同擔保的作用 | 違約金則是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
【例題·單選題】(2006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定金合同從( )起生效。
A.實際交付定金之日
B.定金合同成立之日
C.主合同成立之日
D.主合同生效之日
『正確答案』A
(二)合同的保全
1.概念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的撤銷權制度。
2.法律特征
(1)合同保全是債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也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2)合同保全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
(3)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
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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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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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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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 |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 ①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②債務人享有債權,且該債權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 ③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④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
撤銷權 |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 ①債務人有處分財產的行為 ②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危害到債權 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 ④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并侵害債權,債權人證明受讓人知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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