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政府預算職權劃分
預算管理職權是指政府預算方針政策、預算管理法律法規的制定權、解釋權和修訂權,政府預算、決算的編制和審批權,預算執行,預算調整和監督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2條、第67條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預算管理職權。2006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督法》對各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決算、聽取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1994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對立法機關、各級政府、政府財政主管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單位的預算管理職權作了明確規定。
1.立法機關的預算管理職權
(1)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設立預算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決定和命令。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監督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中央決算;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關于預算、決算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關于預算、決算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政府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學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2.各級人民政府的預算管理職權 .
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對地方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級預算草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于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組織本級總預算執行;決定本級政府預備費動用;編制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監督本級各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一;改變或者撤銷本級各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關于預算方面的不恰當的決定或命令;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組織編制本級決算草案。
3.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預算管理職權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編制本級預算草案;具體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提出本級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報告各級預算的執行情況;具體編制:本級決算草案。
4.各級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的預算管理職權
各級政府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預算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部門預算具體執行辦法;編制本部門預算草案;組織和監督本部門預算的執行;定期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編制本部門決算草案。
5.各單位的預算管理職權
各部門所屬各單位負責編制本單位的預算、決算草案;按照規定上繳預算收入、安排預算支出;接受政府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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