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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行為
考試內容: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無效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無效民事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5.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或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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