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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術合同的類型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目前我國技術合同主要有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四種類型。
(一)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1.委托開發合同
掌握委托開發合同的含義。委托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共同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委托開發技術合同的標的是訂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尚未掌握的技術成果,風險責任一般由委托方承擔。
了解委托人的義務和研究開發人的義務。
2.合作開發合同
掌握合作開發合同的含義。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共同出資、共同參與、共同研究開發完成同一研究開發項目,共同享受效益、共同承擔風險的合同。
對于合作技術開發產生的技術成果問題,《合同法》作了有關規定:①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②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③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二)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一定的技術成果交給另一方當事人,而另一方當事人接受這一成果并為此支付約定的價款或費用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包含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轉讓合同四種。掌握這四種合同的含義。
1.專利權轉讓合同
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權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必須經過專利行政部門登記方才有效。
2.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必須經過特殊的法律程序(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才能生效。
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人的授權人作為轉讓人,許可他人在支付一定的價款后,在規定的范圍內實施其專利而訂立的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又細分為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排他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普通實施許可合同。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受讓人在合同約定的范圍、時間內具有該專利的使用權,專利的轉讓人或其他任何情況下的第三人均不得享有在規定的范圍和時間內對被轉讓給受讓人的專利有使用權;
排他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轉讓人雖然將該專利轉讓給受讓人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該專利,但轉讓人保留了在該范圍內的使用權,只排除其他任何第三人在該范圍內的使用權;
普通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轉讓人將該專利轉讓后,不僅保留了在受讓方的使用范圍內的使用權,而且還保留了將該專利轉讓給第三人使用的權利。
4.技術秘密轉讓合同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擁有的技術秘密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技術秘密使用權和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相應使用費而訂立的合同。
(三)技術咨詢合同
技術咨詢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托方)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所訂立的合同。其最主要的特點就在于其履行的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四)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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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