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3年中級經濟師考試民航運輸經濟專業的備考必看知識點,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備考2013年經濟師考試!!
第二節 特殊旅客的服務
特殊旅客是指需要給予特別禮遇和照顧的旅客,或出于旅客的身體和精神狀況需要給予特殊照顧的旅客,或在一定條件下才能運輸的旅客。包括:
一、重要旅客
重要旅客是指旅客的身份、職務重要或知名度高,乘坐班機時需給予特別禮遇和照顧的旅客。
對重要旅客乘坐班機,除各個部門必須提供良好服務外,還應注意做好保密工作,遇到問題時多請示報告。
以下內容為補充講解,不在復習范圍內,擴充背景知識。
對國務委員、副總理以及本市副市長以上的重要旅客,航空公司領導要親臨現場組織實施并接送。對其他重要旅客,航空公司運輸部門值班領導要親臨現場組織實施并接送。
(一)重要旅客的范圍
我國黨和國家領導人;外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外國國家議會議長和副議長;聯合國正、副秘書長;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政府、黨中央副部長以上和相當于這一級的國家機關負責人;軍隊在職正軍職、少將以上的軍事系統領導人。
外國政府副部長以上以及相當于這一級的外國政府領導人;我國全國總工會、共青團和婦聯負責人;我國和外國大使及由我駐外使、領館提出要求,按重要旅客接待的客人;我國各民主黨派主要負責人;來華訪問的外國黨的負責人;國內著名科學家、社會活動家、作家等。
國際組織負責人、國際知名人士、著名議員、著名文學家、科學家等。
(二)運送重要旅客的工作程序
1.重要旅客訂座,接待單位需出示單位介紹信。承運人應優先安排并予以保證,如因人數較多安排確有困難時,應立即向上級部門反映。
2.接受訂座時需問清以下情況,并做好詳細記錄:
其內容是航班(含聯程和回程)、起飛時間和目的地;姓名、職務;特殊服務要求;隨行人員人數;聯系電話、聯系人;是否愿意公開身份。
需要建立PNR,并在重要旅客訂座記錄的0SI組注明VIP姓名和職務
二、病殘旅客
(一) 病殘旅客分類
(二)不予承運的病殘旅客
1.下列情況之一者,承運人有權拒絕運輸:
(1)患有傳染性疾病;
(2)精神病患者,易于發狂、可能對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者;
(3)面部嚴重損傷,有特殊惡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起其他旅客厭惡者。
2.患有下列疾病的旅客,除為了挽救生命且經承運人同意進行特殊安排之外,不予承運:
(1)處于極嚴重或危急狀態的病患者,如嚴重的心力衰竭,出現紫癜癥狀和心肌梗塞者(在旅行前六周之內曾發生過梗塞者);
(2)嚴重的中耳炎,伴隨有耳咽管阻塞癥的患者;
(3)近期患有自發性氣胸的病人或近期做過氣胸造型的神經系統病癥的患者;
(4)大縱隔瘤,特大疝腫及腸梗阻的病人,頭部損傷顱內壓增高及顱骨骨折,下頜骨骨折最近使用金屬線連接者;
(5)在過去30天內患過脊髓灰質炎的病人,延髓型脊髓灰質炎患者;
(6)帶有嚴重咳血、吐血、出血、嘔吐及呻吟癥狀的病人;
(7)近期進行過外科手術,傷口尚未完全愈合者。
(三)病殘旅客的接受
病殘旅客要求乘機須具備下列條件:
(1)診斷證明書
病殘旅客要求乘機,需交驗“診斷證明書”一式三份,“診斷證明書”需由醫療單位填寫旅客的病情及診斷結果,并經意向書簽字、醫療單位蓋章。
在班機起飛前96小時以內填開“診斷證明書”方為有效;病情嚴重的旅客,則應備有班機起飛前48小時以內填開的“診斷證明書”。
三、盲人、聾啞旅客
盲人旅客是指雙目失明,單獨旅行需要承運人提供特殊服務或有成人陪伴旅行的成人旅客。眼睛有疾病的旅客不屬于盲人旅客,應按病殘旅客的有關規定辦理。
聾啞人旅客是指因雙耳聽力缺陷或者不能說話的旅客,不是指有耳病或聽力弱的旅客。
分類:
(1)無成人陪伴(單獨旅行)的盲人旅客或者無成人陪伴(單獨旅行)的聾啞人旅客;
(2)有成人陪伴的盲人旅客或者有成人陪伴的聾啞人旅客。
單獨旅行的盲人或者聾啞人,必須在定座時提出申請,經航空同意后,在航班起飛前48小時內 購票(此類旅客運輸受限制),并由其家屬或他的照料人填寫《特殊旅客(無成人陪伴的盲人/聾啞人)乘機申請書》。不滿16周歲的盲人或者不滿16周歲的聾啞人單獨乘機,航空公司將不予承運。
四、孕婦及新生兒
(一)孕婦運輸
由于飛機在高空飛行,高空空氣中氧氣相對減少,氣壓降低,對孕婦乘坐飛機有一定的限制條件。盡管有研究表明,妊娠期的任何階段乘坐飛機都是安全的,但為了慎重起見,航空公司通常對孕婦乘機制定了一些規定,只有符合運輸規定的孕婦,承運人方可接受其乘機。
懷孕不足八個月(32周)的健康孕婦,可按一般旅客運輸。懷孕超過八個月(32周)的孕婦以及懷孕不足八個月,且經醫生診斷不適宜乘機者,一般不予接受。
懷孕超過八個月但不足九個月的健康孕婦,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乘機,應在乘機前72小時內交驗由醫生簽字、醫療單位蓋章的“診斷證明書”一式兩份。內容包括旅客姓名、年齡、懷孕時間、預產期、航程和日期、適宜乘機以及在機上需要提供特殊照料的事項,經承運人同意后方可購票乘機。不接受懷孕超過九個月的孕婦運輸。
(二)嬰兒運輸
由于新生兒的抵抗力差,呼吸功能不完善,咽鼓管又較短,鼻咽部常有黏液阻塞,飛機升降時氣壓變化大,對身體刺激大,新生兒又不會做吞咽動作,難以保持鼓膜內外壓力平衡。因此,對嬰兒乘坐飛機要有一定的限制條件。航空公司規定新生嬰兒出生不足14天不能乘機。
五、無成人陪伴兒童
無成人陪伴兒童是指年齡在5周歲以上l2周歲以下的無成人陪伴、單獨乘機的兒童。年齡在5周歲以下的兒童不予承運。
無成人陪伴兒童符合下列條件者,方能接受承運運輸:
無成人陪伴兒童必須有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陪送到上機地點,并在兒童的下機地點安排人員迎接和照料。運輸的全航程包括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航班時,不論是由同一個承運人或不同的承運人承運,在航班銜接站應有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安排人員接送和照料,并應提供接送人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無成人陪伴兒童乘機的申請應在航班起飛日前一星期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國內航空公司一般規定,在直達航班上可接受5歲至11歲無成人陪伴兒童運輸,聯程航班可接受8歲至11歲無成人陪伴兒童運輸。如涉及其他承運人,還應得到有關承運人確認的電報同意后方可承運。過夜的聯程航班,不接受無成人陪伴兒童的運輸。
在國內航線運輸5周歲和5周歲以上至l2周歲以下的無成人陪伴兒童,一般按適用成人票價的50%購買兒童票;國際航線運輸的年齡在8周歲以下的無成人陪伴兒童通常按成人票價購買客票。
無成人陪伴兒童客票的填開,除按一般規定外,在“旅客姓名”欄兒童姓名后綴“UM”字樣,并加上兩位數字的兒童年齡。
六、犯人
由于犯人是受我國現行法律管束的,在辦理犯人運輸時,應與有關公安部門配合。有關的規定如下:
(1)公安部門應在訂座時提出犯人運輸申請,經承運人同意后方可購票乘機;
(2)在運輸犯人的全航程中,有關公安部門必須至少派兩人監送,并對監送犯人負全部責任;
(3)監送人員如需攜帶武器,應由機場安檢部門處理;
(4)除民航局特別批準外,只能在班機上監送犯人運輸; (5)辦妥售票手續后,應給始發站、中途站和到達站拍發“犯人運輸”電報。
相關文章:
輕松通過經濟師職稱評審,可同時參與中大網校舉辦的職稱英語網絡輔導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