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金融專業知識與實務考點:金融監管機構
一、金融監管機構概述
(一)金融監管機構的概念金融監管機構是依法對一國的金融體系實施監督與管理的政府金融機構,是金融體系監督和管理的主體。其職責包括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的合法合規運作等。
(二)金融監管機構的類型
目前,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類機構,主要有以下四類:第一類是負責管理存款貨幣并監管銀行業的中央銀行或金融管理局;第二類是按分業設立韻監管機構,如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第三類是金融同業自律組織。如行業協會;第四類是社會性公律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
其中,中央銀行或金融管理局通常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的金融監管組織機構中居于核心位置。
二、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的關系
20世紀90年代,以英國和北歐等國家為代表,曾出現了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央銀行分離的潮流。但2008年的國際金融危機使各國,意識到,宏觀審慎政策的缺失、系統性風險評估和應對不足是危機爆發的主要原因。越來越多地明確了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管理在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中的地位。同時,微觀審慎監管職能也有向中央銀行集中的趨勢。例如,金融危機后美聯儲負責對資產超過500億美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所有具有系統重要性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系統性重要金融基礎設施進行監管,同時保留對小銀行的監管權。英格蘭銀行負責宏觀審慎監管,并重新負責微觀審慎監管。
2003年10月,經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保留了中國人民銀行為履行央行職責所必要的金融監管權力02013年8月,國務院批復同意建立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組成的金融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加強對新形勢下金融體系的聯合監管。同時,我國法律還規定由金融業的自律監管和社會監管作為輔助監管。自律監管包括金融機構自我監管和行業自律監管,社會監管主要是指中介機構的監管。
三、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機構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能已在前文論述,此處不再重復。
(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成立于2003年4月26目。中國銀監會的成立,有助于中國人民銀行更加獨立地行使宏觀金融調控職能,更加專注于貨幣政策的制定與實施,保持宏觀經濟環境的長期穩定。同時,中國銀監會與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一起,構成了一個嚴密的監管體系,全方位地覆蓋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特別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后,在金融業務國際化、綜合化、全能化的趨勢下,能夠實施更加有效的監管。
中國銀監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6)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7)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督管理。
(8)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9)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10)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1)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12)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13)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14)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15)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的予以取締。
(16)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17)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國銀監會監管T作的目標是: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努力減少金融犯罪。
中國銀監會總部設立于北京,根據經濟發展及監管工作的需要,在全國設立若干派出機構,簡稱銀監局或銀監分局。
(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成立于1992年10月。中國證監會的基本職責是:
(1)建立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管理。
(2)加強對證券期貨業的監管,強化對證券期貨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其他機構的監管,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3)加強對證券期貨市場金融風險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4)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定證券市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項;對期貨市場試點工作進行指導、規劃和協調。
(5)統一監管證券業。
中國證監會的工作職責如下:
(1)研究和擬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
(2)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督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3)監督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準企業債券的上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4)監管境內期貨合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5)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義務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6)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協會。
(7)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清算公司、期貨清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審批基金托管機構的資格并監管其基金托管業務;制定上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8)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監管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機構;監督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機構、從事證券業務。
(9)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10)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并監管其相關的業務活動。
(11)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12)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13)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國證監會總部設立于北京,根據經濟發展及監管工作需要,在全國設立若干派出機構。
(三)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中國保監會的基本職責如下:
(1)擬訂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定業內規章。
(2)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并、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3)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準。
(4)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5)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6)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7)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8)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9)制定保險行業信息化標準;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國保監會總部設立于北京,根據經濟發展及監管工作需要,在全國設立若干派出機構。
(四)國家外匯管理
外匯管理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的貨幣金融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實行的控制和管制行為;狹義的外匯管理是指對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實行一定的限制。
改革開放前,中國實行嚴格的外匯集中計劃管理,國家對外貿和外匯實行統一經營,外匯收支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所有外匯收入必須售給國家,用匯實行計劃分配;對外基本不舉借外債,不接受外國來華投資;人民幣匯率僅作為核算工具。經過30多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外匯管理體制。1978年以來,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大致經歷三個重要階段。
第一階段(1978-1993年),外匯管理體制改革起步。這一階段以增強企業外匯自主權、實行匯率雙軌制為特征。這一階段,外匯管理體制處于由計劃體制開始向市場調節的轉變過程,計劃配置外匯資源仍居于主導地位,但市場機制萌生和不斷發育,對于促進吸引外資、鼓勵出口創匯、支持國內經濟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第二階段(1994-2000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外匯管理體制框架初步確定。1994年初,國家對外匯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取消外匯留成制度,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建立統一規范的外匯市場。此后,進一步改進外匯管理體制,1996年全部取消了所有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的限制,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這一階段,我國初步確立了適合國情、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外匯管理制度框架,外匯供求的市場基礎不斷擴大,奠定了市場機制配置外匯資源的基礎性地位。
第三階段(2001年以來),以市場調節為主的外匯管理體制進一步完善。2001年,外匯儲備經營以規范化、專業化和國際化為目標,建立了投資基準經營管理模式和風險管理框架,完善了大規模外匯儲備經營管理的體制機制。這一階段,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的理念和方式加快轉變,市場配置外匯資源的作用不斷增強,對于促進外貿持續快速發展、引導資本有序雙向流動、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2008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基本職能如下:
(1)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防范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制訂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2)參與起草外匯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3)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承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有關工作。
(4)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結售匯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
(5)依法監督檢查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依法實施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并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不斷完善管理工作;規范境內外外匯賬戶管理。
(6)負責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7)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
(8)擬訂外匯管理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標準、規范并組織實施,依法與相關管理部門實施監管信息共享。
(9)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10)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
2016年國務院開始對《外匯管理條例》進行修訂,目前,修改稿仍在征求意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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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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