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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中級經濟基礎預習講義(121)
第七節 違約責任
學習要求:
1.掌握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方式
2.掌握免責事由
具體內容: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反合同的責任也稱為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履行期到來后的違約
違約 明示違約
預期違約
默示違約
(二)違約責任的性質和歸責原則
現行《合同法》采取以嚴格責任為原則、以過錯責任為補充的違約責任歸責原則。
(三)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第一,當事人有違反合同的行為;
第二,違反合同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
第三,違約行為和損失事實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系。
(四)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1.繼續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除特殊情況外,對方要求履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特殊情況有:
(1)法律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4.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的減少。
5.定金: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到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雙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五)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是指免除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
法定免責主要是指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證明。
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的免除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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