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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關系的含義
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的含義,是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以實現勞動為實質而發生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
二、勞動關系的主體、建立和運行
勞動關系的主體,是指擁有勞動力的勞動者和使用勞動力的用人單位。
勞動關系的建立,首先要求勞動關系的雙方應當依法具備勞動者的資格和用人單位的資格。勞動者的資格,是指勞動者在法定的年齡內,具備所從事勞動的身體健康條件,具備符合勞動要求的文化和技能水平,具備支配自己勞動能力的自由。用人單位的資格,是指用人單位依法成立、能夠以自己的行為行使用人的權利和履行用人的義務。
勞動關系的運行,是指勞動關系形成和存續的動態過程。它表現為勞動關系的發生、延續、變更、終止等一系列環節和在這些環節之間,勞動主體和用人主體相關權利和義務的實現。
三、勞動關系雙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一)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勞動者應當承擔的義務包括: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主要有:勞動用工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工資獎金分配權。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承擔的義務主要有:為勞動者勞動權利的實現提供條件保障;履行勞動合同;為勞動者組建工會及工會依法開展的活動提供幫助;依法保證并合理安排勞動者的休息和休假,遵守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及各項待遇;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保障女職工和未成年勞動者享有特殊的勞動保護待遇;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并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依據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創造條件興辦集體福利事業,改善和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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