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金融專業知識與實務第十一章金融監管及其協調第四節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的歸納筆記,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經濟師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四節 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
一、金融監管國際協調的背景、方式與機制
(一)金融監管國際協調的背景
1.金融全球化迅速發展
第一,金融機構的跨國經營和規模的迅速擴張。
第二,金融市場的全球聯動。
第三,金融資本的頻繁跨國流動。
2.金融自由化程度加深
伴隨著金融深化的理論,一方面許多國家加快開放資本賬戶和金融市場,放松了對于跨國金融機構的各種限制,跨國銀行得到了全面發展和迅速擴張,其觸角已經伸到了幾乎每一個新興市場。1997年12月,WTO達成了《金融服務貿易協定》,WTO開始介入全球金融服務領域。該協定規定參加成員有義務對外開放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市場。WTO的一般性原則——自由競爭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逐漸開放市場原則和透明度原則將同樣適用于WTO成員國的金融行業。跨國金融機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擴張機遇。另一方面,在金融全球化過程中,通過日益頻繁的并購活動,金融資本的相互滲透和競爭,金融機構呈現出大型化、業務交叉、國際化等特征。
3.金融風險的全球性
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外匯市場風險。
第二,國際銀行業的風險。
第三,國際證券市場的風險。
第四,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
國際證券委員會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認為衍生工具至少涉及6種風險,即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結算風險和法律風險。
(二)金融監管國際協調的方式
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主要是指國際經濟組織、金融組織與各國以及各國之間,在金融政策、金融行動等方面采取共同步驟和措施,通過相互間的協調與合作,達到協同干預、管理與調節金融運行并提高其運行效益的目的。金融監管國際協調的主體主要是各國政府監管當局以及國際社會成立的各種機構,比如IMF、WB、BIS、WTO、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委員會,國際保險監管者協會等。
從形式上看,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有規則性協調和相機性協調。規則性協調主要由全球性的經濟金融組織通過制定明確的規則來指導各國采取政策措施從而達到國際間協調,優點是權威性、連續性強,缺點是規則一旦確定就不能隨時更改,要延續一段時間,可能與實際情況脫節。相機性協調是針對某一特定情況各國采取的政策組合和共同行動措施,優點是靈活性、時效性、針對性比較強,缺點是協調成本高、約束力較弱。從地域上看,又分為全球性的國際協調、區域性的國際協調。從協調所涵蓋的內容看,分為綜合性的國際協調、專門化的國際協調。從協調頻率上分為經常性的國際協調和臨時性的國際協調。
(三)金融監管國際協調的機制
1.信息交換
兩國或者多國之間的信息交換是國際協調最基本的內容之一。
2.政策的相互協調
3.危機管理
4.聯合行動
二、我國金融監管機構與他國、國際性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
(一)對跨國銀行監管的協調
(二)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監管的協調
(三)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規則的制定,促進我國金融監管標準與國際標準接軌
三、銀行業的國際監管
近年來,經濟金融全球化的發展日益加快。一方面,跨國銀行集團的發展形成了國際銀行間的競爭;另一方面,國際資本流動包括國際借貸的增加,使銀行風險國際化。
為了維護成員國的共同利益,加強監管合作,統一監管的原則和標準,1975年2月,由國際清算銀行發起,西方10個主要國家在瑞士的巴塞爾成立了銀行管理和監督實施委員會,簡稱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1975年達成的“巴塞爾協議”確認了國際銀行監管的基本標準和原則,明確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都不能逃避監督,東道國有責任監督在其境內的外國銀行;監管當局應加強合作,東道國和母國互通信息,并代為檢查對方的海外機構;以東道國為主監督外國分行的流動性和外國附屬機構的清償能力;以母國監管當局為主監督外國分行的清償能力和外國附屬機構的流動性。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早先是著眼于如何增強國際銀行的資本來源,以利于強化國際銀行體系的穩定性,繼而又認識到有必要在成員國中間用統一的辦法衡量其資本充足性,并建立資本充足性的最低標準,以實現巴塞爾委員會銀行監管的兩個根本目標:一是新的監管框架應服務于增加國際銀行體系的健全和穩定;二是本著消除國際銀行間現存不平等競爭的根源和確保制度公平的觀點,在新框架應用于各不同國家的銀行時應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其后歷次的“巴塞爾協議”對監管原則、監督權利的分配、監管標準等進行了完善和補充。
2004年6月26日,代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十國集團的中央銀行行長和銀行監管當局負責人舉行會議,一致同意公布“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與1988年版的“巴塞爾協議”具有同樣的目標,即通過對銀行提出統一的資本金要求,促進國際銀行體系的穩定性和銀行國際競爭的公平性。新協議作為原協議的替代,設計目標是要提高資本金要求對銀行風險的敏感程度和具有風險敏感性的資本要求的有效性。
本次公布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保留原有的風險資本分類的基礎上,以風險量化和風險管理為中心,以提高監管資本金計量對風險的敏感度為改良目標,利用內部激勵、監管檢查和市場約束三種力量,進一步促進銀行加強風險管理,提高資本監管的有效性。新資本協議提出了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外部監督、市場約束這三大支柱,并分別在這三方面加以創新。
四、證券業的國際監管
國際證監會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是證券監管領域最重要的國際組織,正式成立于1983年,其前身是成立于1974年的證監會美洲協會。目前總部設在西班牙的馬德里,共有170余個成員機構,其中包括101個正式會員( Regular Members),其它為聯系會員(Associate Members)和附屬會員(Affiliate Members),成員是來自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證券監管機構。該組織的宗旨是通過交流信息,促進全球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各成員機構共同制定國際準則,建立國際證券業的有效監管機制,以確保全球證券市場的公正、公開和公平。在證券監管領域(如協調合作、標準化-在證券監管領域建立國際公認的最低標準)發揮著主導作用。
IOSCO的成員國協議通過了一個永久性框架,確立了這個國際組織的功能:(1)共同制定高水平的規則以維持市場的高效、成功運作;(2)加強信息交流以促進國內市場的發展;(3)共同致力于建立國際證券交易的準則和有效監管;(4)嚴格適用準則并建立有效的違規者責任規范,以促進市場的一體化建設。
迄今為止,IOSCO共通過了近20項決議,并根據研究成果制定了120多個公開文件,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兩個里程碑式文件:《證券監管目標和原則》和《關于協商、合作及信息交流的多邊備忘錄》。
《證券監管目標和原則》列出了作為證券監管基礎的三項目標:保護投資者;確保市場公平、有效和透明;減少系統風險。文件同時還提出了具體實現這些目標的8個方面證券監管原則:(1)監管機構相關的原則;(2)自律的原則;(3)證券監管執行的原則;(4)監管合作的原則;(5)發行人的原則;(6)集合投資組合的原則;(7)市場中介機構的原則;(8)二級市場的原則。
五、保險業的國際監管
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IAIS)是保險業監管的重要國際組織,成立于1994年,現有成員包括180個國家的保險監管組織。
2002年10月,IAIS頒布了《保險監管核心原則》,作為所有區域監管者的基本指導原則。該文件涉及一個監管系統有效運作的10個方面,共17條原則。這10個方面的原則是:(1)關于保險監管者的組織結構(原則1);(2)關于批準營業和公司控制權變更(原則2和原則3);(3)關于公司治理(原則4);(4)關于內部控制(原則5);(5)關于謹慎性原則(原則6至原則lO);(6)關于市場行為(原則11);(7)關于監控與現場檢查(原則12和原則13);(8)關于監管處罰(原則14);(9)關于跨區經營(原則15);(10)關于協調、合作與保密(原則16和原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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