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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師知識點:中央銀行概述
一、中央銀行的產生及獨立性
(一)中央銀行的產生
中央銀行的產生有兩個基本前提:①商品經濟的發展比較成熟;②金融業的發展對此有客觀需求。從中央銀行的起源和犬多數國家設立中央銀行的情況看,中央銀行制度的建立,大致出于這樣四個方面的需要:①集中貨幣發行權的需要;②代理國庫和為政府籌措資金的需要;③管理金融業(如票據清算和銀行最后貸款人)的需要;④國家對社會經濟發展實行干預的需要。
中央銀行的產生和發展經過了一個漫長的過程,世界上最早設立的中央銀行是瑞典銀行,它原是1656年由私人創辦的歐洲第一家發行銀行債券的銀行,于1668年由政府出面改組為國家銀行,對國會負責。但直到1897年才獨占貨幣發行權,開始履行中央銀行職責,成為真正的中央銀行。其次是1694年成立的英格蘭銀行,它成立雖然晚于瑞典銀行,但是被公認為是近代中央銀行的鼻祖。英格蘭銀行的演變道程是典型的中央銀行的演變過程。
隨著中央銀行制度在世界各國、日漸普及,中央銀行的各項職能也不斷明確和完善。20世紀30年代大危機以后,各國開始強調政府對經濟的干預作用,而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是政府干預經濟的主要工具,中央銀行作為貨幣制度的制定者和實施者,其地位也不斷鞏固和提高。與此同時政府對中央銀行的控制也在加強,一些原來是私有股份制的中央銀行被收歸國有,中央銀行的政府機構色彩濃厚起來,而不再是一般意義的銀行了。各國中央銀行的產生和發展大體上經由三個途徑:①由商業銀行轉化為中央銀行:如英國的英格蘭銀行、法國的法蘭西銀行、德國的普魯士銀行;②專門設置的中央銀行:如美國聯邦儲備體系,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后發展中國家和新獨立國家的中央銀行;③由綜合型銀行改革為單 一職能的中央銀行:如前蘇聯、東歐各國及中國的中央銀行。
(二)中央銀行的獨立性
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是相對,通常是指其在國家總體經濟發展戰略和目標之下,獨立地制定、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與屬性。
中央銀行相對獨立性一般體現在兩個方面:①建立獨立。盼貨幣發行制度,穩定貨幣。即中央銀行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自行決定貨幣發行的數量、時;閱、地區分布及面額比例等,不搞財政發行。②獨立制定實施貨幣政策。中央銀行獨立掌握貨幣政策制定實施權,政府應充分尊重中央銀行的意見,確保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發揮有效作
一般而言,中央銀行相對獨立性的保持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①中央銀行應以一國宏觀經濟目標為出發點制定貨幣政策,開展相應的政策工具操作;②中央銀行應按照金融運行規律,制定實施貨幣政策,規避政府短期行為的干擾。
目前國際上中央銀行相對獨立性的模式主要有:①獨立性較大的模式。中央銀行直接對國會負責,可以獨立制定貨幣政策及采取相應的措施,政府不得直接對它發布命令、指示,不得干涉貨幣政策。如果中央銀行與政府發生矛盾,通過協商解決。美國和德國都屬于這一模式。②獨立性稍弱的模式。中央銀行名義上隸屬于政府,而實際上保持著較大的獨立性。有些國家法律規定財政部直轄中央銀行,可以發布指令,事實上并不使用這種權力。中央銀行可以獨立地制定、執行貨幣政策。英格蘭銀行、日本銀行屬于這一模式。③獨立性較小的模式。中央銀行接受政府的指令,貨幣政策的制定及采取的措施要經政府批準,政府有權停止、推遲中央銀行決議的執行。其代表國家是意大利。
二、中央銀行的性質與職能
(一)中央銀行的性質
中央銀行的性質是指中央銀行自身所具有的特殊屬性。關于中央銀行的性質,一般的裂述為:中央銀行是在一國金融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代表國家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管,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和管理的特殊金融機構,是一個國家的最高貨幣金融管理機構。
由此決定了中央銀行在經營運作中不能首先考慮自身的經濟利益,而是要考慮國家的宏觀經濟問題;中央銀行的業務目標不是為實現盈利,而是為實現國家的宏觀經濟目標;中央銀行不是一個辦理貨幣信用業務的經濟實體,不是經營型銀行,而是政府的銀行、銀行的銀行。
(二)中央銀行的職能
1央銀行的職能包括發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銀行的銀行、管理金融的銀行四個方面。
1.發行的銀行
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是指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發行,具有貨幣發行的特權、獨占權,是一國唯一的貨幣發行機構。中央銀行作為發行的銀行,具有以下幾個基本職自中央銀行應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情況,適時適度發行貨幣,保持貨幣供給與流量中貨幣需求的基本一致,為國民經濟穩定持續增長提供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
(2)中央銀行應從宏觀經濟角度控制信用規模,調節貨幣供給量。中央銀行應以穩定貨幣為前提,適時適度增加貨幣供給,正確處理好貨幣穩定與經濟增長的關系。
(3)中央銀行應根據貨幣流通需要,適時印刷、鑄造或銷毀票幣,調撥庫款,調劑地區間貨幣分布、貨幣面額比例,滿足流通中貨幣支取的不同要求。
2.政府的銀行
中央銀行是政府的銀行,是指中央銀行為政府提供服務,是政府管理一國金融的專門機構。中央銀行作為政府的銀行具有一下基本職責。
(1)代理國庫。即經辦政府的財政預算收支,充當政府的出納。包括:辦理政府預算收入的繳納、劃撥和留用,辦理預算支出的撥付,向財政反映預算收支情況;協助財政、稅收部門收繳庫款;其他有關國庫事務等。
(2)代理政府金融事務。如代理國債發行及到期國債的還本付息等。
(3)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活動,進行金融事務的協調、磋商等。
(4)充當政府金融政策顧問,為一國經濟政策的制定提供各種資料、數據和方案等。
(5)為政府提供資金融通,以彌補政府在特定時間內的收支差額。
(6)作為國家的最高金融管理機構,執行金融德敦管理職能。
(7)保管外匯和黃金儲備。
3.銀行的銀行
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是指中央銀行通過辦理存、放、匯等項業務,充當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最后貸款人,履行以下幾項職責:
(1)集中保管存款準備金。中央銀行根據法律所賦予的特權,要求商業銀行及有關金融機構須依法向中央銀行繳存存款準備金。這樣做的意義在于:集中準備金便于商業銀行及有關金融機構相互調劑準備金,增強清償能力,保障存款人的資金安全和商業銀行及有關金融機構自身穩定;有助于中央銀行調節信用規模、控制全社會貨幣供給量;為商業銀行及有關金融機構非現金結算創造了條件;強化了中央銀行的資金實力。
(2)充當最后貸款人。所謂最后貸款人,指中央銀行為穩定經濟金融運行,向那些面臨資金周轉困難的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及時提供貸款,幫助它們渡過難關。中央銀行作為最后貸款人提供貸款,通常采取兩種形式:一是票據再貼現,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把自己持有的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票據賣給中央銀行并由此獲得一定現金的業務;二是票據再抵押,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為應付急迫的資金需求,把自己持有的票據抵押給中央銀行并由此獲得一定的現金的業務。票據再貼現與再抵押業務的辦理,最終使中央銀行真正成為一國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信貸中心。
(3)組織全國銀行間的清算業務。商業銀行間因其客戶的債權債務關系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可通過中央銀行清算系統采用非現金結算辦法予以清算。中央銀行是一國銀行業的清算中心。
(4)組織外匯頭寸拋補業務。中央銀行根據外匯供求狀況適時買進賣出外匯,即在商業銀行外匯頭寸過多時買進外匯,在商業銀行外匯頭寸不足時賣出外匯。中央銀行此舉既向商業銀行提供了外匯頭寸管理便利,又可由此調節外匯市場的外匯供求狀況,穩定市場匯率。
4.管理金融的銀行
中央銀行是管理金融的銀行,是指中央銀行作為一國金融體系的核心,致力于貨幣政策的制定實施,維持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的穩定。中央銀行作為管理金融的銀行,其職責主要表現在:(1)制定實施貨幣政策,在穩定貨幣的前提下促進經濟增長。
(2)制定頒布各種金融法規、金融業務規章。(3)管理境內金融市場。中央銀行作為金融市場的參與者與管理者,地位特殊且重要。在管理境內金融市場方面,中央銀行作為最后貸款人,維持金融體系穩定;確保資金往來的合法化;借助貨幣政策工具,影響市場利率,左右融資成本,調節資金供求關系。
三、中央銀行的業務
(一)中央銀行的資產負債襄
中央銀行的業務活動及其主要職能可以從其資產負債表得到概括反映。由于各個國家的金融制度、信用方式等方面存在著差異,各國中央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的項目及包括的內容不盡一致,但總體結構基本一致,見表9-1。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所記載的資產、負債的任何變勘,均能反映國民經濟的變動情況。就貨幣供給量的調控而言,中央銀行可以通過適時適度變動資產負債規模、結構,而使貨幣供給量作相應的變動,以實現其調控目標。所以,分析了解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對于理解中央銀行貨幣政策變化及其可能產生的結果,作用十分重要。
中央銀行的資產是指中央銀行在一定時點所擁有的各種債權,包括國外資產、對金融機構債權、政府債券和其他資產等。
國外資產主要包括外匯和黃金,是中央銀行代表國家保管外匯和黃金儲備,并進行適當的黃金和外匯買賣產生的余額。對金融機構債權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貼現與貸款余額。政府債券是中央銀行購買的各種不同期限的政府債券余額。通常,許多國家的法律禁止中央銀行直接對政府提供貸款。中央銀行的其他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等。
中央銀行的負債是指金融機構、政府、個人和其他部門持有的對中央銀行的債權,主要包括通貨發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存款、國庫及公共機構存款、延期支付項目、其他負債等。
通貨發行包括流通中現金(即非銀行公共所持現金)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庫存現金兩部分。中央銀行一般是一國通貨的唯一發行銀行,因此通貨發行是中央銀行負債的一個主要項目。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存款反映了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余額,包括法定準備金存款和超額準備金存款。國庫及公共機構存款是中央銀行代理國庫接受的存款余額。通貨發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準備金存款以及國庫存款之和被稱為基礎貨幣,對于一個國家的貨幣供給總量具有重要影響。其他負債包括外國中央銀行和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的存款等。
(二)中央銀行的業務
1.中央銀行的負債業務
中央銀行的負債是指由社會經濟單位和家庭個人持有的對中央銀行的債權。中央銀行的負債業務是中央銀行資產業務的基礎。
中央銀行的負債業務主要有:
(1)貨幣發行。中央銀行依據一定的貨幣發行制度,遵循一定的貨幣發行原則,經由不同途徑從事貨幣發行業務。中央銀行的貨幣發行是其調控經濟金融運行的重要資金來源。中央銀行發行的貨幣即通常所說的鈔票或現金,是基礎貨幣的主要構成部分,是中央銀行的最大負債項目之一。
(2)代理國庫。中央銀行憑借財政部開設于中央銀行的專門賬戶代理財政收入支出,履行代理國庫職責,財政金庫存款即成為中央銀行的重要資金來源之一。
(3)集中存款準備金。中央銀行集中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旨在滿足流動性與清償能力要求,調控信貸規模和貨幣供給量、便利資金清算以維護金融體系安全與穩定。
2.中央銀行的資產業務
中央銀行的資產是指中央銀行在一定時點上所擁有的各種債權。中央銀行的資產業務對其制定實施貨幣政策、調控金融運行具有重要作用。
中央銀行的資產業務主要有:
(1)貸款。中央銀行的貸款對象是:商業銀行、政府。中央銀行為緩解商業銀行短期資產不足的困難、補充其流動性麗對商業銀行發放貸款。中央銀行對政府發放彌補資金短期缺口的貸款。
(2)再貼現。中央銀行著眼于國民經濟宏觀調控,依照再貼現條件審查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申請,買進符合條件的票據,并按再貼現率對商業銀行投放貨幣資金。(3)證券買賣。中央銀行為調控貨幣供應量,適時地開展公開市場業務操作,采用直接買賣、回購協議等方式買賣政府中長期債券、國庫券等有價證券。(4)管理國際儲備。中央銀行為穩定幣值、穩定匯價、調節國際收支,保管黃金、外匯等儲備資產。
(5)其他資產業務。中央銀行在其主要資產業務之外還根據具體情況辦理其他類型的資產業務。
3.中央銀行的中間業務
資產清算業務是中央銀行的主要中間業務,這類業務可以劃分為:
(1)集中辦理票據交換。票據交換工作一般在票據交換所進行,參與票據交換所交換票據的銀行均是“清算銀行”或“交換銀行”,它們都必須依據票據交換所有關章程的規定承擔一定的義務(繳納一定交換保證金、在中央銀行開立往來存款賬戶用以結清交換差額、分攤交換所有有關費用)才能擁有入場交換票據的權利。
(2)結清交換差額。在中央銀行開立有往來存款賬戶(獨立于法定存款準備金賬戶)的各清算銀行,其票據交換的最后差額即由該賬戶上資金的增減來結清。
(3)辦理異地資金轉移。中央銀行的資金清算工作既通過其分支機構組織同城票據交換與資金清算,也辦理全國范圍內的異地資金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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