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金融專業知識與實務: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組織者和管理者,在整個基金的運作中起著核心作用。它不僅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而且承擔著產品設計、基金營銷、基金注冊登記、基金估值、會計核算以及客戶服務等多方面的職責,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也與基金管理人的行為密切相關。基金管理費是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收入來源。
基金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是: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2)管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其他法律行為;(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①中國證券業協會編,證券投資基金[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2.
在整個基金的運作中,基金管理人實際上處于中心地位。只有基金管理人才有權發售基金份額,進行基金財產的投資管理。與基金募集和管理有關的其他事務性工作,如基金份額的注冊登記、基金資產的會計核算、基金的分紅派息、持有人大會的召集、基金服務機構的選擇通常也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投資者投資基金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基金管理人對此負有重大責任。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管理能力與風險控制能力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投資者投資回報高低與投資目標能否實現。基金管理人必須以投資者的利益為最高利益,嚴防利益沖突與輸送。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業務
目前除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與管理業務外,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已被允許從事其他資產管理業務和提供投資咨詢服務。基金管理公司已有向綜合資產管理機構發展的趨勢。
(一)證券投資基金業務
證券投資基金業務主要包括基金募集與銷售、基金的投資管理和基金運營服務。
(1)基金募集與銷售。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依法募集基金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一項法定權利,其他任何機構不得從事基金的募集活動。能否將基金成功推向市場并不斷擴大基金財產規模,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有著重要的意義。為成功進行基金的募集與鐺售,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在市場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基金產品的開發,設計出滿足不同投資者需要的基金產品。
(2)基金的投資管理。投資管理業務是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一項業務。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競爭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投資管理能力的高低。因此,努力為投資者提供與市場上同類產品相比具有競爭力的投資回報,就成為基金管理公司工作首要和重要的任務。
(3)基金運營服務。基金運營服務是基金投資管理與市場營銷工作的后臺保障,通常包括基金注冊登記、核算與估值、基金清算和信息披露等業務。基金運營業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基金管理公司對投資者服務的質量,對基金管理公司整個業務的發展起著重要的支持作用。
(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又稱“專戶理財業務”,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托擔任資產管理人,由商業銀行擔任資產托管人,為資產委托人的利益,運用委托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活動。2012年6月修訂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試點辦法對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了重新規范:
(1)將委托財產交由具備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托管。
(2)從事特定客戶資產托管業務,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訂立書面的資產管理合同,明確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資產管理合同的內容與格式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3)委托財產應當用于下列投資: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金融衍生品、商品期貨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
(4)單個資產管理計劃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0%;同一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戶委托財產投資于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5)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管理費率、托管費率不得低于同類型或相似類型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費率、托管費率的60%。
(6)資產管理人可以與資產委托人約定,根據委托財產的管理情況提取適當的業績報酬。
(7)嚴格禁止同一資產組合在同一交易日內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交易行為。
(8)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專門的業務部門,投資經理與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不得相互兼任。
(9)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向資產委托人返還管理費;不得違規向客戶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不得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委托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10)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網站和其他公共媒體公開推介具體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方案和資產管理計劃。
(11)資產管理合同存續期間,資產管理計劃每季度至多開放一次計劃份額的參與和退出,但中同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2)多個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每月至少向資產委托人報告一次經資產托管人復核的計劃份額凈值。
(三)投資咨詢服務
2006年2月,中國證監會基金部《關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對象提供投資咨詢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基金管理公司不需報經中國證監會審批,可以直接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保險公司及其他依法設立運作的機構等特定對象提供投資咨詢服務。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對象提供投資咨詢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侵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
(2)承諾投資收益。
(3)與投資咨詢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4)通過廣告等公開方式招攬投資咨詢客戶。
(5)代理投資咨詢客戶從事證券投資。
(6)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及企業年金管理業務。
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作為投資管理人管理社會保障基金和企業年金基金。目前,部分取得投資管理人資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已經開展了管理社會保障基金和企業年金基金的業務。
三、基金托管人概述
(一)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資產托管業務
基金托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要求,基金資產托管業務或者托管人承擔的職責主要。包括資產保管、資金清算、資產核算、投資運作監督等方面。
(1)資產保管,即基金托管人按規定為基金資產設立獨立的賬戶,保證基金全部財產的安全完整。
(2)資金清算,即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3)資產核算,即建立基金賬冊并進行會計核算,復核審查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
(4)投資運作監督,即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
基金托管人的具體職責或業務內容,因各個國家和地區法律法規的不同而存在差異。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過托管業務獲取托管費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托管費與托管規模成正比。在一些國家和地區,托管人也通過提供績效評估、核算等增值性服務來擴大收入來源。
(二)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基金托管人應當履行的職責如下: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6)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7)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基金托管人的市場準入條件
申請取得基金托管人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核準。
(1)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
(2)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
(3)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4)有安全保管資金財產的條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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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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