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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一、道路貨物運輸合同概念及特征
1.道路貨物運輸合同的概念
道路貨物運輸合同是指道路貨運承運人與托運人為了實現貨物位移而達成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承運人提供運輸工具,按約定期將貨物運達約定地點交付給收貨人。
√托運人委托承運人承運并支付運費的當事人。
√分為零擔貨運合同、整車貨運合同、大型特型笨重物件運輸合同、集裝箱貨運合同、特快件貨運合同、危險品貨運合同、出租車貨運合同、搬家貨物運輸合同等。
2.道路貨物運輸合同的特征
(1)承運人須具有合法經營資格,持有公路貨運經營執照。
(2)道路貨物運輸合同直接、間接受國家計劃的制約和指導。
(3)道路貨運合同的標的是承運人運送貨物所提供的運輸行為,而不是貨物本身。其核心內容是承運人承運貨物所提供運輸勞務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其運價。
(4)道路貨運合同的履行往往涉及第三人,即收貨人。
(5)道路貨運合同可以是全程運輸合同。
(6)承運人的許多義務是強制性的。
3.道路貨物運輸合同的主要內容
(1)運輸貨物的情況:合同要對運輸的貨物做明確的規定。
(2)運輸條件:合同中要包括貨運起運和到達地點、運距、收發貨人姓名及詳細地址等運輸條件信息。
(3)運輸質量:要求將貨物安全、及時的運送到目的地并交付給指定的收貨人。
(4)貨物裝卸:有明確要求的應列明。
(5)貨物的交接手續條款。
(6)須注明批量貨物運輸的起止日期。
(7)運雜費計算標準及結算方式:一口價,現金支付還是銀行結算。
(8)變更、解除合同的規定。
(9)違約責任:有法定責任和約定責任兩種。
(10)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二、道路貨物運輸合同要約
1.實踐性貨運合同中的要約:要約表現為托運的行為,承運行為則是承諾。
▲道路貨物運單合同是實踐性貨運合同
▲行李、包裹運輸也是實踐性貨運合同
2.諾成性貨運合同中的要約:
▲托運行為不是要約,而是履行已成立的合同的一個步驟
▲要約是承運人或托運人一方做出的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明確的意思表述
▲定期運輸合同、一次性運輸合同是諾成性貨運合同
▲出租汽車貨運合同也是諾成性貨運合同
貨運合同分為三類:定期運輸合同、一次性運輸合同、道路貨物運單。
三、道路貨物運輸合同履行
1.托運人的義務
(1)提供相應的準運證。
(2)按規定支付運費。
(3)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準備好貨物。
(4)負責裝卸時,按約定的時間和質量要求做好裝卸工作。
(5)裝卸散裝貨物應提供計量設備,按規定標準裝載。
(6)托運超限貨物,應事先向承運方提供貨物說明書。
(7)按合同的規定支付運雜費。
2.承運人的義務
(1)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數量、起止點,合理調派車輛,完成運輸任務。
(2)負責裝卸時,嚴格遵守作業規程和裝載標準,保證裝卸質量。
(3)實行責任運輸。
(4)裝運鮮活、易腐等特殊要求的貨物,應承擔專門約定的義務。
四、道路貨物運輸合同變更與解除
1.道路貨物運輸合同變更與解除的法定條件
■年度、季度、月度運輸合同和貨物托運計劃表形式的合同變更與解除條件:
√承托雙方協商一致,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影響國家計劃的執行;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指令性運輸計劃被取消或修改;
√無法防止的外因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
√當事人一方由于關閉、停產、轉產而確實無法履行的;
√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認為沒有履行合同必要的。
■以貨運單為形式的合同變更與解除條件:
√起運前可變更也可取消托運;
√起運后不辦理取消,但在可能條件下允許變更到達地點和收貨人。
2.道路貨運合同變更和解除的形式:書面形式(公函、電報、變更計劃表)
3.道路貨運合同的變更:
承運人未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或變更收貨人等。
√托運方要求變更到站、變更收貨單或取消托運,須向受理車站提出書面申請。
√承運人接到申請后,應審核,符合變更條件的,應同意并辦理變更手續。
4.道路貨運合同的解除
貨運合同的解除是指由于某種原因的發生,運輸貨物已經沒有必要,雙方協商終止履行合同的行為。
原因包括:
√不可抗力
√當事人一方的原因,在約定期限內無法履行
√當事人違約
√雙方協商同意
承運后,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運輸中斷,發生貨物接駁運輸和倉儲保管的處理:
√接駁運輸時,裝卸費由托運人負擔,承運人收取以完成里程的運費,退還未完成里程的運費
√回運時,收取以完成里程的運費,回程免費
√繞行或變更收貨地點時,按實際里程收費
√在受阻處存放,保管費由托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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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