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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輔導習題:民法基礎知識(1)
第三十一章 民法基礎知識
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試題分值:4-6分。
重點難點內容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一)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1. 概念
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2. 民法調整對象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 民事法律關系
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構成。
二、民事主體
(一)公民(自然人)
1.民事行為能力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無民事行為能力
2.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蹤(2)宣告死亡
(二)法人
三、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三)無效民事行為:
本質:違法性。
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四)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經權利人承認后即發生法律效力,成為有效民事行為。
四、代理
(一)概念和法律特征
1.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或間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特征
(二)代理的種類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無權代理
濫用代理權
五、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
(一)民事權利
1.分類
2.幾種主要民事權利
(1)物權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債權
以債的發生原因可作如下分類: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
(3)人格權
(4)身份權
(二)民事義務
(三)民事責任
1.分類:違約責任、侵權責任
(1) 違約責任: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主要包括繼續履行、違約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
支付違約金: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侵權責任
補救性、制裁性雙重性質。
六、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的種類:
普通訴訟時效:二年
特別訴訟時效:一年。
適用情形:4種
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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