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第三十五章其他法律制度中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的歸納筆記,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經濟師考試的相關重點!!
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2011年新增)
(一)勞動合同法概述
勞動合同法的適用對象: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注意:
(1)公務員、農民、現役軍人、小時工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2)用人單位限制在“境內”;但勞動者沒有地域限制。
(二)勞動合同的類型
1.類型
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時間,可以將勞動合同分為三種類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勞動期限勞動合同
訂立無固定勞動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法定情形:
(1)協商訂立
(2)法定強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③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單位對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享有法定解除權,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訂立。
1.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掌握)
(1)合法原則——合法是勞動合同有效的前提條件。
(2)公平原則
(3)平等自愿原則
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4)誠實信用原則
2.勞動合同的條款
分為必要條款和選擇性條款。必要條款不完善,會導致合同不能成立
3.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的先合同義務
用人單位 | (1)如實告知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2)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3)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
勞動者 |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
4.勞動合同的生效
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有如下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掌握)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生效,但雙方當事人約定需公正方可生效的合同,其生效時間始于公正之日。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掌握)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分為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三種情況。
1.協商解除——必須協商一致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過錯性解除 | 勞動者有過錯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得享勞動合同解除權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勞動者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非過錯性解除 | 勞動者無過錯,但由于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得享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經濟性裁員 |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 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①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②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③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
3.勞動者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預告解除 | ①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②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
(2)即時解除 | 在用人單位有危及勞動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
4.勞動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除非勞動者具備過錯性解除的情況,用人單位不得對勞動者采取經濟性裁員和非過錯性解除: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到期也不得終止,應當延續之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為止。
(五)勞動合同的終止(掌握)
法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包括: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