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農業專業知識與實務第七章農村集體經濟統計第二節農村集體經濟統計實務中農村經濟基本情況統計的歸納筆記,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經濟師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二節 農村集體經濟統計實務
一、農村經濟基本情況統計
農村經濟基本情況統計是農經統計報表體系中的基礎。它是通過對農村基層組織及生產要素的統計,掌握農村基層組織的設置狀況和規模,以及農村土地、勞動力等基本生產要素的數量和構成。農村基本情況統計一般采取全面調查的統計方法,以村為起報單位。
指標解釋,共有三十四個指標,重點記憶如下指標:
(1)匯總鄉鎮數,是指按本統計調查制度要求,填報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統計報表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或其他鄉鎮級單位個數。鄉鎮級單位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在農村的鄉鎮一級行政區劃單位。除縣城關鎮、城市街道辦事處和工礦區以外的所有鄉鎮都應納入統計范圍,有農村經濟的縣城關鎮、街道辦事處也應納入。大中城市以農業為主的郊區也應按建制納入統計范圍。
(2)匯總村數:指有關經濟情況匯入到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統計表中的行政村數,其統計口徑與原來匯總村民委員會數相同。所有成立村民委員會的村、或由村民委員會改為居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的村,只要還存在農業經濟、存在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范圍的集體資產,都應納入統計范圍。
(3)村集體經濟組織數:指在行政村一級為管理、協調行政村范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資源和其他集體資產的開發、經營,并為農戶家庭經營提供服務而設立的集體經濟組織數。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的地方稱為經濟聯合社,有的經過改制成立股份經濟聯合社,也有的改制成立了名稱不一的公司。只要有相應的集體經濟組織名稱,就應納入統計范圍。鄉鎮一級成立的集體經濟組織、村一下村民小組(原生產隊)一級成立的集體經濟組織、村內部分村民小組聯合成立的集體經濟組織不在本指標統計范圍內。
(4)組集體經濟組織數:指在村民小組一級成立的,為管理、協調本組范圍內的集體土地資源和其他集體資產的開發、經營,以及為農戶家庭經營提供服務的經濟社、股份合作社等相應名稱的集體經濟組織數,不包括村內部分村民小組聯合成立的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相應的集體經濟組織名稱,由村民小組代行組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不納入本指標統計范圍。如原生產隊與村民小組范圍不一致,則原生產隊范圍組建的集體經濟組織不在統計范圍內;如果兩個以上的原生產隊與村民小組范圍一致,則該村民小組合并原生產隊組建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聯合原生產隊組建的集體經濟組織納入該統計范圍。
(5)匯總農戶數:在匯總村中與村集體有明確權利、義務關系的、戶口在農村的常住戶數。不包括在鄉村地區內的國家所有的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集體戶。
(6)純農戶:指農戶家庭中勞動力以從事第一產業勞動為主,第一產業收人占家庭純收人80%以上的農戶(含80%)
(7)農業兼業戶:指家庭勞動力既有從事第一產業勞動也有從事非農產業勞動,但以第一產業為主,第一產業收人占家庭純收人50-80%的農戶(含50%)。
(8)非農業兼業戶:指家庭勞動力既有從事第一產業勞動也有從事非農產業勞動,但以非農行業為主,第一產業收入占家庭純收人20-50%的農戶(含20%)。
(9)非農戶:指家庭中勞動力以從事非農行業勞動為主,第一產業收入占家庭純收入20%以下的農戶(不含20%)。
(10)匯總勞動力數:指匯總的整勞動力數和半勞動力數之和。整勞動力指男子18周歲到50周歲,女子18周歲到45周歲;半勞動力指男子16周歲到17周歲,51周歲到60周歲;女子16周歲到17周歲,46周歲到55周歲,同時具有勞動能力的人。雖然在勞動年齡之內,但已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不應算為勞動力;超過勞動年齡,但能經常參加勞動,計入半勞動力數內。
(11)從事家庭經營(勞動力數):指年度內六個月以上的時間在本鄉鎮內從事家庭經營的勞動力數。包括從事農業和非農產業經營的勞動力數。家庭經營指以農戶家庭為基本經營單位,完全或主要依靠家庭成員自己的勞動,憑借自有或與他人合有以及承包集體的生產資料(主要是土地等)直接組織生產和經營,包括農戶自營、承包經營、個體工商戶和農村私營企業經營,但以農戶或個人名義承包集體企業的不屬于家庭經營范圍。
(12)外出務工勞動力:指年度內離開本鄉鎮到外地從業,全年累計達3個月以上的農村勞動力。
(13)常年外出務工勞動力:指在外出勞動力中,全年累計在外勞動時間超過6個月的勞動力數量。
(14)集體所有的農用地總面積: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中實際用于農業用途的面積,即農林牧漁用地面積。
(15)耕地(面積):指經過開墾用以種植農作物并經常進行耕種的田地。包括種有作物的土地面積、休閑地、新開荒地和拋荒未滿三年的土地面積。
(16)園地:指成片種植果樹、桑樹、茶樹的土地。
(17)(園地)家庭承包經營面積: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行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園地面積中,截止統計調查期末用于種植果樹、桑樹、茶樹的土地面積。
(18)林地: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等種植林木的面積。
(19)(林地)家庭承包經營面積:指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對集體林地的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規定,通過家庭經營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的林地面積。
(20)草地:指牧區和農區用于放牧牲畜或割草,植被覆蓋度在5%以上的草原、草坡、草山等面積。包括天然的、人工種植或改良的草地面積。
(21)(草地)家庭承包經營面積: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有關草原承包政策,實行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草地面積。
(22)養殖水面:指用于漁業養殖的水域、灘涂的面積。
(23)(養殖水面)家庭承包經營面積:指實行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養殖水面面積,不包括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養殖水面面積。
(33)其他:指在土地總面積中,除耕地、園地、林地、草地、養殖水面之外的面積,如工廠化作物栽培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養殖畜禽場地、曬谷場等農業設施用地。
利用農村經濟基本情況統計表,并結合其他報表中的有關指標,可做一系列分析。
每個勞動力平均負荷人口=匯總人口數÷匯總勞動力數
(上式中“匯總勞動力數”包括外出勞動力)
每個勞動力創造的(凈)收入=總(凈)收入÷匯總勞動力數
外出務工農民所占比重=外出務工勞動力數÷匯總勞動力總數
某類型農用地比重=該類型農用地面積÷農用地總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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