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師考試試題及答案由2011年中國經濟師考試網匯編整理
2011年初級經濟師考試輔導資料:經濟仲裁法律制度
重點難點及典型例題分析:
(三)仲裁程序
1.熟悉仲裁的申請和受理條件及程序
申請仲裁是指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依照法律的規定和仲裁協議的約定,將糾紛提請約定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審理和裁決的行為。
仲裁的申請應當符合的條件:
(1)有仲裁協議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和仲裁協議的約定,將糾紛提請約定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審理和裁決,即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2.掌握仲裁庭組成的方式
仲裁庭不是一種常設的機構,其組合的原則是一案一組庭。
仲裁庭有兩種組成方式:一種是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即合議仲裁庭設首席仲裁員;另外一種是由一名仲裁員組成,即獨任仲裁庭。
并且,《仲裁法》還規定了仲裁員的回避制度。
【例題3】在具體仲裁活動中,是組成合議仲裁庭還是組成獨任仲裁庭由( )決定。(2005年單選考題)
A.仲裁委員會主任 B.當事人協商
C.仲裁委員會集體 D.首席仲裁員
【答案】B
3.熟悉仲裁開庭程序和仲裁裁決的效力等內容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
仲裁不公開進行,即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
在開庭審理以前,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應該承擔對其主張的舉證責任。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效力。
調解和裁決相結合,是我國經濟仲裁制度的一大特色。仲裁庭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節。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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