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業銀行制度
從商業銀行的產生和發展歷史過程看,商業銀行是以追逐利潤為目標,能夠吸收存款,以經營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為對象,從事經營活動的金融企業。商業銀行是各國金融體系的主體。
(一)商業銀行的組織制度
從各國情況看,商業銀行的組織制度主要有四種類型。
1.單一銀行制度
單一銀行制度又稱為單元銀行制或獨家銀行制,就是銀行業務完全由各自獨立的商業銀行經營,不設或者不允許設分支機構。采取單一銀行制度的商業銀行,銀行業務只有一家獨立的銀行機構經營,沒有分支機構存在,風險獨自承擔,利潤獨自分享。
單一銀行制度作為商業銀行的一種組織形式,既有優點,也有缺點。主要表現在:一是防止銀行的集中和壟斷,但限制了競爭。商業銀行的獨家經營,不設立分支機構,防止了由于銀行網絡過于龐大造成銀行業的過分集中和壟斷。但這樣也限制了銀行業的競爭,不利于銀行的發展。二是降低營業成本,但限制了業務創新與發展。單一銀行沒有龐大的分支機構的費用開支,能夠降低經營成本。但由于此類銀行采用最新技術的單位成本比較高,限制了銀行對最新管理手段與工具的采用以及銀行業務的擴大和創新。三是強化地方服務,但限制了規模效益。獨家商業銀行經營的地域性特征較強,有利于銀行與地方政府的協調,更能適合本地區的需要,集中全力為本地區服務。但是由于地域和業務規模的限制,不利于銀行規模效益的提高。四是獨立性、自主性強,但抵御風險的能力差。由于管理層次少,銀行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和自主性,業務經營的靈活性大。但是由于服務地域的相對狹小和資金實力較弱,難以有效抵御風險。
由于美國是各州獨立性較強的聯邦制國家,單一銀行制在美國曾經比較典型。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發展的需要,美國關于銀行開設分支機構的限制逐漸放寬。
2.分支銀行制度
分支銀行制度又稱為總分行制,是指法律上允許在總行(或總管理處)之下,在國內外各地普遍設立分支機構,形成以總機構為中心龐大的銀行網絡系統。它是各國商業銀行普遍采用的組織形式。
根據總機構設置的形式與職能的不同,分支銀行制度又分為兩種形式:一是總行制。即商業銀行的總行不僅監督管理、指揮和協調各分支機構,而且其本身也對外開展經營活動。二是總管理處制。即總管理處作為銀行的管理機構,只是監督管理、指揮和協調各分支機構,本身并不對外開展經營活動,一般在總管理處所在地通過另行設立分行或營業部對外營業。
分支銀行制度作為商業銀行的一種組織形式,亦兼有其優缺點。
優點主要表現在:①規模效益高。分支機構、營業網點的廣泛設置,有利于銀行吸收存款,擴大銀行資本總額與經營規模,易于實現規模效益。②競爭力強。廣泛的分支機構網絡便于現代化管理手段和設備的采用與推廣,可加速資金的調劑與周轉,分散風險,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和銀行的競爭力。③易于監管。實行分支銀行制的商業銀行規模較大,但總行的數量一般較少,有利于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其缺點主要有:①加速銀行的壟斷與集中。由于擁有龐大的分支機構體系,規模和實力較大,容易形成對中小銀行的兼并、收購,會加速金融壟斷。②管理難度大。由于分支機構分布廣、內部層級多,加大了銀行管理控制的難度,要求總行或總管理處具有有效的管理控制手段和先進的通訊系統等,否則會形成銀行經營效益下降。
3.持股公司制度
持股公司制度又稱為集團銀行制度,是由某一集團成立持股公司,由該公司控制或收購兩家以上的若干銀行的組織制度。這些被收購的或控制的銀行在法律上仍然是獨立的,但他們的經營策略和業務受持股公司的控制。
持股公司制度是規避法律限制開設分支行的一種策略,它可以彌補單一銀行制度的不足。能夠有效擴大銀行資本總量,增強經營實力,提高競爭和抵御風險的能力。但其缺點是易于形成壟斷和集中,不利于銀行間的適度競爭;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銀行經營的自主性和靈活性。不利于增強銀行業務的活力和創新能力。
4.連鎖銀行制度
連鎖銀行制度又稱為聯合銀行制度,指兩家或更多的銀行由某一個人或某一集團通過購買多數股票的形式,形成聯合經營的組織制度。這些被控制的銀行在法律上仍然保持其獨立性,但其經營政策與業務要受到控股方的控制。
連鎖銀行制度沒有持股公司的存在,而是由某一控股方直接控制若干銀行,確定銀行的發展策略和業務模式。這種制度在美國西部實行較多,它與持股公司制一樣,都是為了彌補單一銀行制度的不足,回避對設立分支行的限制而形成的。
(二)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制度
1.分業經營銀行制度
分業經營銀行制度亦稱為專業化銀行制度或分離銀行制度,指商業銀行業務與證券、保險等業務相分離,商業銀行只能從事存貸款及結算等銀行業務,不得經營證券保險等其他金融業務的制度安排。
分業經營銀行制度在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尤其是投資銀行之間豎立起一堵不可跨
越的“防火墻”,使銀行不可能通過持有企業的股票從而結成利益共同體。該模式的優點主要有:保護存款人利益,有利于商業銀行穩健經營與經濟的穩定發展。由于銀行與企業在制度上被隔離,且銀行收益被限于主要獲取利差,有利于商業銀行以穩健經營為原則,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同時這種制度也有利于金融監管達到預期效果。因為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風險各有其特點和規律,兩業分開經營、分別管理,可各自有針對性地制定和實施風險防范措施。不過,分業經營銀行制度不利于加強金融業的競爭,以及不利于通過各類金融業務的互補性分散經營風險,因而不利于銀行增加利潤和穩定經營等。
2.綜合性銀行制度
綜合性銀行制度亦稱為全能銀行制度或混業經營銀行制度,是指商業銀行能夠向客戶提供存款、貸款、證券投資、結算,甚至信托、租賃,保險等全面金融業務的銀行制度。
綜合性銀行制度的優勢主要體現在:能加強金融業的競爭,有利于優勝劣汰和提高效益,促進社會總效用的上升;使并購后的金融行業可拓展規模邊界,更好地發揮技術優勢,擴大同質性產品或服務的提供,實現規模效益;可以整合利用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等的有限資源,形成信息共享、損益互補機制。業務的綜合化能夠分散經營風險,通過業務的互補性保證銀行的利潤收入和穩定經營;使客戶得到綜合性金融服務的便利,面對一個窗口就可以獲得銀行集團內部包括存貸款、證券、保險、資產管理、咨詢、電子服務等內容在內的“一條龍”服務。然而,這種制度也有其嚴重的缺陷,主要體現在:利益的引誘和競爭的壓力,使商業銀行短期資金流人資本市場,銀行因收益和風險不對稱,以及信息的不對稱而引發道德風險等,由此易帶來信用鏈斷裂的金融危機;混業經營下形成的更大范圍的行業壟斷,易使金融業的不穩定因素危及產業的安全,對國民經濟的發展產生消極影響;若缺乏相應配套的嚴格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加之金融監管體系的不健全和金融法規制度的不完善,混業經營可能會給整個金融體制帶來很大的風險,使撤去“防火墻”的金融業在不完善的管理之下形成金融業的系統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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