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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閑置國有建設用地的處置
一.閑置土地的認定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中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自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或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面積不足應開發建筑面積的1/3,或投資額不足總投資額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
其他規定
二.閑置土地的處置方式
延長開發建設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一年
變更土地用途,辦理手續后繼續開發
安排臨時使用,待項目具備條件后重新批準開發,土地有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
政府安排置換其他閑置土地
政府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進行建設,對原用地單給予經濟補償
政府收回土地,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收回土地協議書
由政府原因造成閑置的,還可以按照實際交款額占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三.征收土地閑置費
城市規劃區內出讓土地,閑置一年以上按出讓金20%以下征收
具體由省一級規定
四.無償收回土地
連續兩年以上未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并進行公告,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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