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3年中級經濟師考試金融專業的備考必看知識點,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備考2013年經濟師考試!!
第二節 工傷保險
一、工傷保險的概念
掌握:工傷保險的概念
工傷保險又叫職業傷害保險,是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本人或供養親屬給予物質幫助和經濟補償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二、工傷保險的原則和覆蓋范圍
掌握:工傷保險的原則和覆蓋范圍
(一)原則
1.無過失責任原則
2.損害賠償原則
3.預防、補償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二)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工傷認定
掌握:工傷認定
(一)用人單位的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二)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1項、第2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3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三)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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