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3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的備考強化必看知識點,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備考2013年經濟師考試!!
二、所有權
(一)所有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
2.所有權的法律特征
獨占性實行“一物一權”主義
全面性所有權是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權利。
單一性所有權是一個整體的權利
存續性一般而言,所有權一經合法獲得,就可以永久存續
彈力性所有權的各項權能可以通過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約定的方式同作為整體的所有權相分離。所有人可以在其物上設定他物權,他物權消滅,所有權限制解除。
(二)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
1.所有權的取得
原始取得生產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出新的財產
先占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
添附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為而結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質的物。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情形。
發現埋藏物和隱藏物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歸國家所有。在該物上繳國家以后,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拾得遺失物發現他人不慎喪失占有的動產而予以占有。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
國有化和沒收國家采取強制措施將一定的財產收歸國有的法律事實。
繼受取得通過一定的法律行為或基于法定的事實從原所有人處取得所有權。
1.因一定的法律行為而取得所有權:如買賣合同、贈與和互易等。
2.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所有權:如繼承遺產
3.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權:如通過合股集資的方式形成所有權
善意取得1.定義: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2.要件:
(1)受讓人須是善意的:受讓人不知道出讓人是無權處分人
(2)受讓人必須支付了合理的價款;
(3)受讓人已經占有了該財產:不動產辦理登記, 動產交付作為基本標志
3.限制: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如槍支彈藥、黃金、麻醉品等。
4.適用:貨幣和不記名證券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例題-多】(2011)下列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中,屬于原始取得的有( )。
A.繼承房產
B.財產收歸國有
C.沒收非法所得
D.生產產品
E.接受贈與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查原始取得的方式。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生產、先占、添附、發現埋藏物和隱藏物、拾得遺失物、國有化和沒收。所以答案是BCD。
2.所有權的消滅
(1)所有權的相對消滅:因物權主體的原因而消滅。如轉讓所有權。
(2)所有有權的絕對消滅:因所有權客體的原因而消滅。如物品被燒毀。
(三)共有
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就同一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法律制度。只有一個所有權,不是一種獨立的所有權形式,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
1.按份共有: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1)份額的確定:應有部分的確定如果根據意思及法律方法不能確定比例時,則應推定為各共有人的應有部分均等。
(2)收益權:按份共有人依據其應有部分,對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權,而不是對共有物按應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用益權。
(3)轉讓份額: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經過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賣自己的應有部分,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4)轉讓共有財產、重大修繕:處分按份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共同共有:根據一定原因成立共同關系的數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權。
(1)份額的確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不能對共同共有財產確定份額。只有共有關系終止、共有財產分割,才能確定份額。
(2)形式: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遺產分割前的共有。
(3)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平等關系
(4)轉讓共有財產: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應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區別
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成立的原因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該共同關系是人的結合關系。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
標的物共同共有的標的物通常為多數,其標的物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權利按份共有的標的物一般是單一或少數
權利的享有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對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應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對第三人行使權利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對第三人行使本于所有權的請求權,應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本于所有權的請求權,但其回復共有物的請求,應為全體共有人的利益而進行
分割共有物的限制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協議約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例題-單】(2011)甲、乙、丙、丁4人按份共有一艘輪船,甲占該船70%份額?,F甲欲用該船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如各共有人事先對此事項未作約定,則甲的抵押行為( )。
A.須經乙、丙、丁一致同意
B.無須經乙、丙、丁同意
C.須經乙、丙、丁中份額最大的一人同意
D.須經乙、丙、丁中的兩人同意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處分按份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做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甲占該船70%份額”,達到了份額三分之二以上,所以無需經過他人同意了。
(四)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有一體性,登記了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也就有了共有權。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業主不僅對這些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權利,還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有權對共有部分與共用設備設施的使用、收益、維護等事項行使管理的權利,同時對共有部分也負有相應的義務。
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隨著業主對專有部分所有權的轉讓而一并轉讓。
【例題-單】(2011)根據《物權法》,業主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還應當經過( )同意。
A.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B.物業管理公司
C.業主委員會
D.小區全體業主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根據《物權法》,業主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還應當經過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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