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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經濟師考試初級經濟基礎輔導講義(70)

發表時間:2011/12/5 11:49:5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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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考試初級經濟基礎輔導講義(70)

二、行政許可法的基礎知識

考試內容 :行政許可法的概念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2003年8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一)我國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

1.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3.便民原則

4.信賴保護原則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信賴保護原則通過明確的責任承擔機制來反向約束和監督行政許可行為。

5.監督與責任的原則

(二)我國行政許可的設定

考試內容:行政許可的設定,設定權限,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行政許可的費用,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1)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①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②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③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④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⑤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2)上述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②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③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三)我國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

(1)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4)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四)我國行政許可的實施

1.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2.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1)申請與受理

(2)審查與決定

(3)期限

(4)聽證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五)行政許可的費用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六)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1.行政許可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P230,:5條

按照以上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2.行政許可的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P230:6條

(七)法律責任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無權設定行政許可的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被許可人的法律責任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2)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3)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3.其他人的法律責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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