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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制度的內容
1.標準工時制度
標準工時是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正常情況下普遍實行的工作日,即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2.不定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對不能實行定時工作日的勞動者所實行的工時制度。它適用于那些因工作職責范圍和工作條件不受標準工作時間限制的工作。如外勤工作人員、專用汽車司機、鐵路、水運、郵電等企業的部分職工。一些因工作無法按時計算和無必要按時計算的人員,如職業作家、律師、推銷人員、出租汽車司機、森林巡查人員以及某些勤雜人員等,也適用不定時工作制。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的工時制度。它通常適用于從事受技術條件和自然條件限制的季節性或特殊性工作的勞動者。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同樣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4.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依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頒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的折算辦法是。
5.延長工作時間
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每個工作日的工作時數和每周的工作天數超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標準,繼續工作的時間。勞動者在公休假日或法定節日期間根據單位的要求從事勞動,稱為加班;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日時數以外繼續從事勞動或工作叫加點。
(1)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經過一定的手續,符合一定的條件,并且還必須把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限定在國家規定的范圍以內。
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條件是:
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指企業接到緊急生產任務,如果不能如期完成生產經營任務,勢必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和職工的收人。在這些情形下,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②必須與工會協商。指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把延長工作時間的理由、人數、時間長短等向工會說明,以征得工會的同意。
③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企業只有在勞動者自愿的情況下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④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必須合法。指企業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即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特殊情況下的延長工作時間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是允許的:
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②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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