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第三十五章其他法律制度中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的歸納筆記,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經濟師考試的相關重點!!
四、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對象:(1)在市場競爭中,經營者之間不正當競爭關系;(2)監督檢查部門與市場競爭主體之間的競爭管理關系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1)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直接目的);(2)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3)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不正當競爭行為:經營者違背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征
主體 | 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強調經營性和營利性,不包括政府機關法人 |
行為 | 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
后果 | 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非消費者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
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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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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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冒行為 | 了解所包括的具體行為 |
2.商業賄賂行為 |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 雙方都應如實入賬 |
3.虛假宣傳行為 | 不僅包括經營者進行的虛假宣傳行為。此外,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也構成虛假宣傳行為 |
4.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 |
5.低價傾銷行為 | 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低價傾銷行為: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修訂) | (1)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項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2)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4)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 (5)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6)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
7.詆毀商譽行為 |
【例題·單選題】(2009年)下列有獎銷售行為中,不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是( )。
A.采用謊稱有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B.采用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C.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D.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為一千元
『正確答案』D
(四)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五)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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