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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營者的義務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6條至25條的規定,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經營者負有下列義務:
1.履行法定義務以及約定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法。
2.接受監督的義務
3.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
①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務,應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服務的方法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②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仍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4.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
包括:
①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②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為真實、明確的答復。
③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5.標明真實名稱和標志的義務
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6.出具憑證或單據的義務
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7.保證質量的義務
①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②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8.履行“三包”或其他責任的義務
9.不得單方作出對消費者不利規定的義務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否則其內容無效。
10.不得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的義務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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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