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金融專業知識與實務第十一章金融監管及其協調第一節金融監管概述的歸納筆記,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經濟師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十一章 金融監管及其協調
第一節 金融監管概述
一、金融監管的含義與原則
(一)金融監管的含義
金融監管屬于管制的范疇。管制(Regulation)一般是指國家以經濟管理的名義進行干預。本文所說的金融監管,傾向于一般意義上的管制定義,是指金融監管機構通過制定市場準入、風險監管和市場退出等標準,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實施有效約束,確保金融機構和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健運行。
(二)金融監管的目標
第一,實現金融業經營活動與國家金融貨幣政策的統一。
第二,減少金融風險,確保經營的安全。
第三,實現公平有效的競爭,促進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時期金融監管的基本目標,即貫徹執行國家的金融法令和政策;維護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調整銀行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內部之間的關系,維護高效具有競爭性金融體系的運行;維護公眾在金融業的正當利益;維持貨幣穩定,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增長。
(三)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
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六點:
1.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
監管主體的獨立性是金融監管機構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基本前提。
巴塞爾委員會訂立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中即強調了金融監管主體實施有效監管所需的獨立性問題,指出:“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要求每個銀行監管機構都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都應具備操作上的獨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結構和充足的資源。”
2.依法監管原則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機構依法經營,金融監管機構依法監管是確保金融體系正常運行的保證。金融依法監管包含三層含義:一是國家必須以法律的形式確定金融監管機構的法定地位和職責等;二是金融監管機構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實施金融監管,即金融監管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通過立法賦予監管機構必要的監管權力,并為其提供有效行使這些權利的法律保證,從而體現銀行監管的公正性、權威性、強制性;三是金融機構應合法經營,依法接受監管當局的監督,確保監管的有效性。總之,金融監管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實施,以避免金融監管的隨意性,保證監管的權威性、強制性和公正性,增強監管實效,維護金融運行的穩定與發展。
3.外部監管與自律并重原則
4.安全穩健與經營效率結合原則
保證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與發展是金融監管的基本目標。
5.適度競爭原則
促進銀行機構間的適度競爭有兩層含義:一是防止不計任何代價的過度競爭,避免出現金融市場上的壟斷行為;二是防止不計任何手段的惡劣競爭,避免出現危及銀行體系安全穩定的行為。
6.統一性原則
統一性原則指金融監管要做到使微觀金融和宏觀金融相統一,以及國內金融和國際金融相統一。
二、金融監管的理論
(一)公共利益論
該理論認為:監管是政府對公眾要求糾正某些社會個體和社會組織的不公正、不公平和無效率或低效率的一種回應。
(二)特殊利益論
該理論認為:政府管制為被管制者留下了“貓鼠追逐”的余地,從而僅僅保護主宰了管制機關的一個或幾個特殊利益集團的利益,對整個社會并無助益。政府在施行管制的過程中為特殊利益集團所“俘虜”了。
(三)社會選擇論
從公共選擇的角度來解釋政府管制,屬于公共選擇問題。管制者并不只是被動地反映任何利益集團對管制的需求,它應該堅持獨立性,努力使自己的目標促進一般社會福利。
三、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
以監管機構設立的標志性事件為主線,將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分為五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1984年以前
(二)第二階段:1984--1991年
(三)第三階段:1992--1997年
1992年10月,中國證監會成立。
(四)第四階段:1998--2002年
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成立,負責監管全國商業保險市場。
(五)第五階段:2003年至今
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監會正式對外掛牌,履行對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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