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國有獨資公司的監督機構
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制度是: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監事組成專門外部監督機構對公司經營進行監督。向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的目的是從體制上、機制上加強對國有企業的監管,促進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政府派出,對派出機構負責,不受企業控制。與現實中大量存在的由公司內部人組成、受內部人控制的監事會不同,因而又稱為外派監事會。此類監事會重點向國有大中型企業派出,國務院國資委作為國有企業監事會的管理機構,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實行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制度是探索國有資產有效監管,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維護國有出資人權益,促進國有企業發展的重要措施。
(一)監事會的組成
我國《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監事會成員包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專職監事和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專職監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任命。為了加
強公司的民主管理,發揮職工參與公司監督管理的積極性,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中要有職工代表參加。監事會成員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為兼職監事。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成員中指定。監事會主席履行以下職責:①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②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③審定、簽署監事會的報告和其他重要文件;④應當由監事會主席履行的其他職責。
(二)監事會的職權
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職權主要包括:①檢查公司財務;②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③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旯予以糾正;④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⑤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時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⑥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⑦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⑧國務院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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